【项目名称】南京南汽冲压件有限公司54%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5SH1007891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江苏/南京 | 所属行业: | 机械工业 |
挂牌日期: | 2015-04-17 至 2015-05-15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国投资产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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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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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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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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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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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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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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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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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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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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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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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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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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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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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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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以下出自评估报告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1)经清查,委估设备类资产中:数控车床等40台(套)待处置设备,合计净值56.20万元,本次评估按其可回收净值进行评估,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 (2)截止评估基准日,企业的经营场所土地房产为东华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所有,根据东华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与南京南汽冲压件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房产、土地转让合同》,东华汽车实业有限公司计划将总土地面积为192,323.40平方米中的南京南汽冲压件有限公司所在的土地46,200.00平方米及建筑面积23,572.75平方米的厂房拟转让给南京南汽冲压件有限公司,截止评估基准日尚未办理转让手续。南京南汽冲压件有限公司按租赁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关房地产租赁费用。本次评估仍视其为东华汽车实业有限公司资产,不纳入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评估范围。对于上述资产,因本次是以2014年6月30日作为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为基准日企业股权结构下的股东全部权益。我们无法判断对评估基准日后发生的产权交易后新股东方对标的公司关于产权转让价格及租金的增减变化对企业价值产生的影响,故不在本次评估中进行考虑,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 (3)企业其他流动资产账面值为32,577,061.00元,为南京南汽冲压件有限公司存放在东华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内部银行账户的存款,东华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按季度向南京南汽冲压件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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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挂牌价格 | 6500.00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多次付款 | ||
多次付款要求 | 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不低于产权标的成交价格的3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其余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1年内付清,且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首次付款日至分期付款日期间的利息。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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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95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 3.意向受让方须同意并书面承诺: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6.意向受让方需承诺,若成为最终受让方,将自行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转让方负责给予必要的配合)。 7.本项目挂牌公告期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递交产权受让申请的同时,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而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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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95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6号(国际投资大厦)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4%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4%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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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高少辉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51915392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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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