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简况 |
资产公告信息 |
资产描述 |
1、江苏省南京市管家桥87号华荣大厦七层办公楼,建筑面积:1447.3M2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年限:70年,至2063年2月13日止。2、有2个固定小车位,自购买日起至2063年2月13日止归江苏电力股份所有,车位仅供华荣大厦业主购买和使用。3、上述房屋产权清晰,无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该写字楼已于2011年10月15日起出租给南京永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为五年,至2016年10月14日止。 |
不动产 |
名称 |
江苏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江苏南京市管家桥87号楼华荣大厦701-712室) |
地理位置 |
江苏 |
权证编号 |
鼓商字第60810号 |
规划用途 |
商务金融用地 |
建筑面积 |
1447.3 平方米 |
使用期限 |
70年 |
配套设施 |
有2个固定小车位 |
周边环境 |
华荣大厦是南京第一幢涉外的商住楼,地处新街口商圈,大厦北面临华侨路、东面临中山路、南面离汉中路较近、西面离上海路较近,周边无其他高楼遮挡。地段繁华,交通便捷,离地铁站步行约10分钟路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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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或他
项权利情况 |
共有情况 |
无 |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该写字楼已于2011年10月15日起出租给南京永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为五年,至2016年10月14日止。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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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展示信息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信息 |
曾 涛 025-86735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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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5-07-27 |
评估基准日 |
2015-02-28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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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730000万元 |
1273.624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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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依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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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
1、评估公司对委估资产进行了实地查看,并对查看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承担责任,但我们对委估资产的现场查看仅限于其外观和使用状况,对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以接触到的部分,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估。我们不承担对委估资产建筑结构进行调查的责任。
评估对象南京市管家桥85号3002室房产2902室房产委托方账面资料及申报名称均为办公用房,经评估人员核实,南京市管家桥85号3002室、2902室与87号701-712室写字楼合并登记为一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该房屋建筑物座落于管家桥85、87号,建筑年代1990年,用途:办公,土地使用年限70年。该房产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土地座落于管家桥85号、87号,土地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使用期限自1999年4月25日至2063年2月13日。经调查,该大楼有两个门,分别为85号和87号,大楼设计为商住两用综合性楼盘,土地使用年限均为70年。评估中我们结合产权登记性质及实际使用情况,选择了适当和类似案例,土地使用年限按70年进行估算。
2、委估资产南京市管家桥87号701-712室写字楼有部分出租,本次评估没有考虑租用方有可能具有优先购买权对房产处置价值可能造成的特殊影响。
3、根据委托方提供资料反映,江苏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南京市管家桥85—87号华荣大厦2个小车车位,将与相应房产一并处置。该2个车位于1995年6月30日向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购买,所购车位自购买日起至2063年2月13日止归江苏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车位仅供华荣大厦业主购买和使用,每个车位原售价17.5万元,共计35万元。评估基准日账面净值16.01万元。市场法评估中我们选取了同样带2个车位的案例,收益法评估中我们分析了节省车位费可能产生的收益折现价值对评估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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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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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82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该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物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物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按照交易所规定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该标的,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报价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物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物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向相应竞买人索赔。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5)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
5.受让方应当在《物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7.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8.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对房产证做相应变更,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9.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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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82.00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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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江苏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南京市管家桥87号华荣大厦七楼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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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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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