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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苏州宝进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100%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315SH1008219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江苏/苏州   所属行业:   机械工业
  挂牌日期:   2015-12-08 至 2015-12-31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苏州宝进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关镇永安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 蒋安毅
  成立时间 2015-05-13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3717.266625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大型
  组织机构代码 33902263-9
  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冶金设备;经营自有房屋、自有场地、自有设备及其他工业设施、物流仓储设施、相关配套设施的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的咨询和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涉及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宝钢苏冶重工有限公司   100%
  主要财务指标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14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业务无法提供    业务无法提供    业务无法提供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审计机构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015-10-31      -357.740000万元   -357.660000万元
  报表类型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月报   33185.780000万元   -173.820000万元   33359.600000万元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5-11-20
  评估基准日 2015-08-31
  基准日审计机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律师事务所 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流动资产
174.120000万元   174.120000万元  
  长期投资
0.000000万元   0.000000万元  
  固定资产
20384.220000万元   19522.730000万元  
  无形资产
12977.450000万元   12959.440000万元  
  其它资产
0.000000万元   0.000000万元  
  资产总计
33535.790000万元   32656.290000万元  
  流动负债
-155.060000万元   -155.060000万元  
  长期负债
0.000000万元   0.000000万元  
  负债总计
-155.060000万元   -155.060000万元  
  净资产
33690.850000万元   32811.350000万元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32811.350000万元  
  重要信息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共计2宗。
1、地块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苏新国用(2015)第1215357号】显示:权利人为苏州宝进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坐落于苏州高新区大通路东、浒青路南,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终止日期为2059年11月23日,宗地总面积106,177.90平方米。
2、地块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苏新国用(2015)第1215349号】显示:权利人为苏州宝进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坐落于苏州高新区浒关镇永安路122号,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终止日期为2054年8月22日,宗地总面积169,459.0平方米。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由于受客观条件所限,本次评估对于企业固定资产中的蔽工程(主要包括管道、水池等)无法对实物进行整体勘察。评估人员会同企业的工程管理人员除对隐蔽工程地表部分进行勘察外,同时采用了查阅工程施工合同、预结算报告和结算凭证以及抽查图纸等一系列替代方式予以核查确定。
2)、苏州宝进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报房屋建筑物有9项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为企业北厂区房屋建筑物,位于坐落于苏州高新区浒关镇永安路122号苏州宝进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内,建筑面积33371.49平方米,如将来通过权威部门确认资产面积而产生的面积的变化,则评估值需做相应调整,企业承诺该部分房屋建筑物产权清晰无争议。
  其他信息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人递交举牌申请后,应在其受让资格被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付人民币12450万元作为交易保证金。挂牌期满后如仅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人,则采用协议方式成交,该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则在挂牌公告期满后将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的交易方式。意向受让人所递交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经过竞价,产生最终受让人后,受让人递交的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递交的保证金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返还。
2.意向受让人被确定为最终受让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与出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转让剩余的部分价款须在转让双方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期限内一次付清。
3.为保护出让人的合法经济利益,保护真实意向受让人的合法利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人,出让人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当事人一旦举牌,即为对此的承诺。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人的保证金将全部被扣除:
(1)意向受让人已有效办理受让手续后(即交付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意向受让人最终被确认为受让人,因为非出让人原因,受让人未与出让人达成《产权交易合同》的;
(5)出现其他违反产权转让相关规则情形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机构。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提交银行出具的金额至少为人民币4.15亿元(或等值外币)的资信证明。
3.意向受让方的资产负债率应不高于50%。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且意向受让方不得采取委托、信托方式举牌受让。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245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宝钢苏冶重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苏州高新区浒关镇永安路122号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宝钢苏冶重工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郑向青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21-62417958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机构。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 力,并提交银行出具的金额至少为人民币4.15亿元(或 等值外币)的资信证明。 3.意向受让方的资产负债率应不高于50%。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且意向受让方不得采取委托、 信托方式举牌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