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苏州新长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68.42%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3BJ1005433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江苏/苏州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3-02-16 至 2013-03-12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苏州新长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区鹿山路108号) | |||||
法定代表人 | 张策 | |||||
成立时间 | 1997-12-01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4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3776967-0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热能设备及其辅助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及工程技术总承包;工业自动控制系统的研发、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热能工程用耐材、燃烧设备及相关设备备品备件的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 |||||
职工人数 | 364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 | 68.42% | ||||
2 | 苏州长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10.31% | ||||
3 | 卢焕瑞 | 13.98% | ||||
4 | 袁道全 | 7.29%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1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7813.5 | 1738.55 | 1534.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3642.51 | 36660.72 | 6981.79 | ||||
审计机构 |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2-12-31 | 54620.27 | 1355.8 | 1271.91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63393.57 | 57376.79 | 6016.78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铝业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02-06 | |||||
评估基准日 | 2012-11-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67957.11 | - | ||||
负债总计(万元) | 62093.88 | - | ||||
净 资 产(万元) | 5863.23 | 8500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5815.7(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对标的企业的评估采用收益现值法作为最终评估结果。 2、标的企业相关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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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河南省[410000]洛阳市[410300]涧西区[410305]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1号 | |||||
法定代表人 | 刘劲波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5448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7107422-3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68.42%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68.42%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铝业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27919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铝业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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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5815.7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744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能在约定时限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北交所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价款。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成功受让标的后:(1)认可并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全体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保持现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技术骨干队伍的稳定;(2)如成为标的企业股东,需协助标的企业编制公司未来五年的经营发展规划,在公司现有经营基础上,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在新产品开发、市场营销以及资金等方面为公司提供支持;(3)5年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权;(4)同意代替标的企业偿还欠转让方的9500万元债务,债务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付清;(5)受让方本身及其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持股的任何公司均不与标的企业目前从事的业务有任何业务竞争关系;(6)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并做必要协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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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5年以上的内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净资产不低于挂牌价格,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以最近期财务报表数据为准),并提供公告期间不低于挂牌价格的银行存款证明。 3、为了标的企业健康可持续性发展,不存在与标的企业同业竞争关系,意向受让方应为不得从事工业炉或热能设备制造相关行业的企业法人(以营业执照为准)。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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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744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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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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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
- 企业规模:364 人
- 负责部门:北京企业重组顾问有限公司
- 联系人:史慧敏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68942020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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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5年以上的内资 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以营业执 照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净资 产不低于挂牌价格,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以最近期财 务报表数据为准),并提供公告期间不低于挂牌价格的银 行存款证明。 3、为了标的企业健康可持续性发展,不存在与标的企业 同业竞争关系,意向受让方应为不得从事工业炉或热能设 备制造相关行业的企业法人(以营业执照为准)。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