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江苏界达特异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60万股股份(5.5%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2BJ1005007-2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江苏/无锡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2-08-22 至 2012-09-18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江苏界达特异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人民西路388-398 号) | |||||
法定代表人 | 薛建良 | |||||
成立时间 | 1997-01-07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2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62834531-1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无缝钢管、异型钢管的制造、加工;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上述经营范围涉及专项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 |||||
职工人数 | 390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薛建良 | 66.4% | ||||
2 | 周建华 | 12.6% | ||||
3 | 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5.5% | ||||
4 |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7% | ||||
5 | 江苏天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3% | ||||
6 | 无锡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2.78% | ||||
7 | 江阴盈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5% | ||||
8 | 北京德赛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2% | ||||
9 | 南通红土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1.52%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1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52840.88 | 2537.66 | 2428.5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9151.11 | 34475.69 | 24675.42 | ||||
审计机构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2-06-30 | 15553.41 | 462.73 | 414.09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67708.29 | 42470.2 | 25238.09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2-01-19 | |||||
评估基准日 | 2011-09-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50949.48 | - | ||||
负债总计(万元) | 29460.43 | - | ||||
净 资 产(万元) | 21489.05 | 60205.66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3311.31(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江阴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须签署《保密承诺书》(相关样本可在交易所获取)后,方可到交易所查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标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名单及转让方投资协议摘要等相关文件; 2、自本项目公开挂牌之日起至本项目交易完成之日,转让方因所持拟转让的股份所获得的包括但不限于红利、股利等都归最终受让人所享有。 3、其他需披露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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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西城区[110102]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7层 | |||||
法定代表人 | 郭健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6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69495869-3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5220 | |||||
批准单位名称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决议类型 | 其它类型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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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3516.5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受让资格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1000万元支付到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全额: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交易所备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北交所在本项目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将本次转让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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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东需承担国有股转持义务,并履行相关的程序。为不影响标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进程,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营企业法人或民营有限合伙企业(标的企业现有股东除外),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不具有外资背景,其股东并追溯至最终出资人没有外资股东;意向受让方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追溯至最终出资人没有外资投资人; 2、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应就如下事项作出承诺(标的企业现有股东除外):(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不具有外资背景,其股东及终极股东没有外资股东;意向受让方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及合伙人的终极股东没有外资投资人;(2)意向受让方及其关联企业(定义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40号令)与标的企业主营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3)意向受让方及其股东与标的企业现持有股份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4)意向受让方及其股东与转让方及转让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标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5)意向受让方最近3年无不良的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经营行为记录(包括工商、税务、土地、环保和海关等方面的行为),未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6)意向受让方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受让方为有限合伙企业,则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全体合伙人)最近5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7)意向受让方符合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公司股东的条件; 3、意向受让方不得采用委托、信托方式举牌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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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00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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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390 人
- 负责部门:北京产权交易所
- 联系人:郭智宇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66295658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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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相关规定,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东需承担 国有股转持义务,并履行相关的程序。为不影响标的企业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进程,意向受让方应为合 法存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营企业法人或民营有限 合伙企业(标的企业现有股东除外),意向受让方为企业 法人的,不具有外资背景,其股东并追溯至最终出资人没 有外资股东;意向受让方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企 业的合伙人并追溯至最终出资人没有外资投资人; 2、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应就如下事项作出承 诺(标的企业现有股东除外):(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 法人的,不具有外资背景,其股东及终极股东没有外资股 东;意向受让方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 人及合伙人的终极股东没有外资投资人;(2)意向受让 方及其关联企业(定义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40 号令)与标的企业主营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3) 意向受让方及其股东与标的企业现持有股份5%以上股 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4) 意向受让方及其股东与转让方及转让方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标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中介 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5)意向受让方最近3年无不良 的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经营行为记录(包括工商、税 务、土地、环保和海关等方面的行为),未涉及重大法律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6)意向受让方及其股东、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受让方为有限合伙企业,则 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全体合伙人)最近5年无违法违规行 为; (7)意向受让方符合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 的公司股东的条件; 3、意向受让方不得采用委托、信托方式举牌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