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江苏捷诚车载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38%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2BJ1004973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江苏/镇江 | 所属行业: | 通信业 |
挂牌日期: | 2012-06-27 至 2012-07-27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江苏捷诚车载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江苏省-镇江市(镇江市丹徒区谷阳大道6号 ) | |||||
法定代表人 | 杜尧 | |||||
成立时间 | 1979-12-20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1942.932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通信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4137370-8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车载电子信息系统、特种车改装及电子方舱的研制、开发、制造、销售;通信配套设备、专用设备、仪器仪表的研制、开发、制造、销售;抗恶劣环境信息化设备及系统集成的研制、开发、制造、销售。 | |||||
职工人数 | 1015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 68.5175% | ||||
2 | 江苏捷诚车载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工会 | 8.446% | ||||
3 | 镇江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 8.18% | ||||
4 | 徐忠俊 | 7.4282% | ||||
5 | 史浩生 | 0.874% | ||||
6 | 张毅荣 | 0.874% | ||||
7 | 华国强 | 0.874% | ||||
8 | 乔愔 | 0.874% | ||||
9 | 骆忠民 | 0.5826% | ||||
10 | 刘贵祥 | 0.5826%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1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57107.55 | 2336.55 | 1553.4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83482.45 | 58947.6 | 24534.86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2-03-31 | 12303.24 | 221.03 | 158.37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季报 | 78664 | 53798.44 | 24865.56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上海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2-03-12 | |||||
评估基准日 | 2011-08-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72128.15 | 86490.1 | ||||
负债总计(万元) | 48082 | 48082 | ||||
净 资 产(万元) | 24046.15 | 38408.1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4595.078(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海淀区[110108]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8号 | |||||
法定代表人 | 许达哲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720326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军工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2524-3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68.517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8%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2524-3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 |||||
决议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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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4595.08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分期支付要求: 分期支付要求: 如本项目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需提供合法的担保,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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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指定账户缴纳挂牌金额30%的交易保证金。 2、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上述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选择竞价的方式,上述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予以全额无息退还。如非转让方的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竞价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①递交受让申请并获得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后,无故退出的;②产生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不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最终受让方未能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3、意向受让方应承诺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承诺:因受让方原因不能如期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如果延期超过5个工作日,转让方有权无须征得受让方的同意而重新将本项目挂牌交易。 4、意向受让方书面承诺保证公司承继经营,公司权利义务、债权债务由标的公司自然承继。 5、意向受让方书面承诺保证公司全体员工劳动合同由标的公司继续履行。 6、意向受让方书面承诺在受让股权后继续保持标的企业的通讯设备制造业务的发展,5年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权。 7、意向受让方书面承诺继续履行标的企业所在地政府在镇江无线电厂改制时的有关规定。(相关规定于北交所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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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信用状况良好,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良好。 2、意向受让方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含),净资产9亿元以上,201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二级或以上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资质及GJB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质。 4、意向受让方须熟悉航天产业且具有3年以上通讯设备集成和军工企业管理经验。 5、意向受让方的主营业务符合标的企业主营业务发展方向。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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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4378.524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招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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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招投标或动态报价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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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 企业规模:1015 人
- 负责部门: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陈楠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8371621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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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信用状况 良好,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良好。 2、意向受让方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含), 净资产9亿元以上,201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 币。(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二级或以上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单位保密资格认证资质及GJB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 质。 4、意向受让方须熟悉航天产业且具有3年以上通讯设备 集成和军工企业管理经验。 5、意向受让方的主营业务符合标的企业主营业务发展方 向。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