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中海油销售镇江有限公司100%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2BJ1005283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江苏/镇江 | 所属行业: | 石油石化工业 |
挂牌日期: | 2012-11-28 至 2012-12-24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海油销售镇江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江苏省-镇江市(镇江市运河路2号) | |||||
法定代表人 | 袁学平 | |||||
成立时间 | 1998-01-19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35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石油石化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4144615-3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汽油、煤油、柴油、船舶燃料油的销售;油品运输。一般经营项目:润滑油、船舶用品、机械配件的销售。 | |||||
职工人数 | 66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中海油销售公司 | 80% | ||||
2 | 纪忠民 | 2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1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53125.65 | 717.12 | 521.5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640.95 | 1792.47 | 3848.48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2-10-31 | 98371.59 | -1358.85 | -1408.06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7838.66 | 5576.88 | 2261.78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2-11-21 | |||||
评估基准日 | 2012-09-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8037.81 | - | ||||
负债总计(万元) | 5719.32 | - | ||||
净 资 产(万元) | 2318.49 | 3550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3550(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北京中企华君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2009年12月25日标的企业股东之间签署了《股权质押协议》,并在江苏省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东纪忠民股权质押事项;2012年11月23日在江苏省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办理完成股权质押解除手续。 2、中海油销售公司和自然人纪忠民捆绑转让所持有的标的企业100%股权,在标的企业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一)和决议(二)里表明,股东中海油销售公司转让持有的标的企业80%股权,股东纪忠民同意放弃优先受让权;股东纪忠民转让持有的标的企业20%股权,股东中海油销售公司同意放弃优先受让权。 3、标的企业具体情况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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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海油销售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东城区[110101]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7区4号楼 | |||||
法定代表人 | 周德春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303080.5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石油石化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529-8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8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8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1043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纪忠民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江苏省[320000]镇江市[321100]润州区[321111]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小孟湖7-202室 |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资本(万元) | ||||||
经济类型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
所属行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经营规模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批准单位名称 | 纪忠民 | |||||
决议类型 | 其它类型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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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355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其受让资格被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人民币1065万元的交易保证金; 2、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上述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上述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额无息返还; 如非转让方的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竞价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①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程序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现有员工的劳动合同,一年内不得无故裁减员工(违法违纪除外),并保证一年内标的企业员工薪酬不低于现有水平;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30天内,标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再使用“中海油”字样,如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变更手续,则按标的企业营业额的10%支付品牌使用费并承担相应责任;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7、标的企业船舶房产等固定资产及证照情况按现况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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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此项目不接收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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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065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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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招投标或动态报价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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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中海油销售公司
- 企业规模:66 人
- 负责部门:北京德和永道投资有限公司
- 联系人:孙诺曼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3120000567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此项目不接收联合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