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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泰州开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40.83%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315SH1007931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江苏/泰州   所属行业:   电力工业
  挂牌日期:   2015-05-25 至 2015-06-22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中兴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泰州开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泰州市凤凰东路2-100号4幢
  法定代表人 陈棋
  成立时间 2004-05-08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200.000000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小型
  组织机构代码 76151498-9
  经营范围
110KV及以下送变电工程施工。工程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49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泰州市永泰医用敷料有限公司   59.17%
  2
  江苏南瑞泰事达电气有限公司   40.83%
  主要财务指标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14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95.799886万元   -98.583415万元   -20.160224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744.411692万元   35.853779万元   708.557913万元
  审计机构   泰州兴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3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828.071123万元   15.554459万元   11.615175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114.267161万元   385.549023万元   728.718138万元
  审计机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015-02-28      -81.984798万元   -81.984798万元
  报表类型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月报   653.493527万元   26.920412万元   626.573115万元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国家电网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4-11-02
  评估基准日 2014-06-30
  基准日审计机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流动资产
849.470000万元   849.470000万元  
  资产总计
850.500000万元   851.000000万元  
  流动负债
-6.630000万元   -6.630000万元  
  负债总计
-6.630000万元   -6.630000万元  
  净资产
857.130000万元   857.630000万元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350.170329万元  
  重要信息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其他信息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1282.0000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股权标的情况,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股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8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股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股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股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2.信息发布期满:1)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股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股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交易合同。2)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股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股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股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股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须同意并书面承诺: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5.意向受让方须同意并书面承诺: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付款记录日期为准)将全部交易价款(含已交纳的保证金)以货币资金的形式一次性汇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需承诺,若成为最终受让方,将自行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转让方负责给予必要的配合,如无特殊约定,工商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各自承担。
7.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8.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即视为接受上述受让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38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江苏南瑞泰事达电气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泰州经济开发区民营科技园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40.83%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40.83%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国家电网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南京南瑞集团公司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江苏南瑞泰事达电气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高少辉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51915392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 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