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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兴化市祥盛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22.89%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江苏/泰州   所属行业:   电子工业
  挂牌日期:   2010-08-11 至 2010-12-31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企业类型国有参股企业
所属行业电子工业
注册资本2621.500000 (万元)
注册时间2002-05-31
注册地点兴化市钓鱼镇西首
法人代表姚青珍
股权构成
1
冶远祥64.13%
2
国投资产管理公司22.89%
3
姚青珍11.56%
4
姚绍峰1.42%
经营范围光电子材料生产、加工、销售
人员情况50人
账面总资产26.790000 (万元)
账面净资产145.230000 (万元)
评估总资产26.790000 (万元)
评估总负债387.260000 (万元)
评估净资产210.880000 (万元)
评估基准日2009-09-30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
会计事务所北京兴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评估师事务所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国务院国资委
批准文号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近期财务或者经营状况年度审计报告:
2009年度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788.820000万元
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
346.290000万元66.910000万元279.380000万元
审计机构北京兴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企业财务报表年报:
报表日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2009-04-30   
报表类型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
月报417.980000万元63.730000万元354.250000万元
总负债174.260000 (万元)
对受让方的要求
1.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提供申请受让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营业执照正常年检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转让基本要求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其受让资格被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相当于挂牌价格30%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交易所指定账户。本项目挂牌期满,经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以竞价方式组织交易。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所无息返还;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3.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交易价款以货币资金的形式一次性汇入交易所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向交易所提供委托付款通知书,同意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本项目设立交易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避免转让方因意向受让方的不正当行为而遭受损失。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在扣除交易所组织本项目的交易服务费后,其余作为对转让方的损失补偿),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或应价低于挂牌价格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提供付款通知书的;
5.意向受让方需承诺,若其成为最终的受让方,将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现有职工的原劳动合同;
6.意向受让方需承诺,若成为最终受让方,则将自行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转让方负责给予必要的配合。
重要事项揭示1、根据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投经营【2007】63号和国投经营【2010】166号文件,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兴化市祥盛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22.89%股权项目划转国投资产管理公司。2、以上2009年度财务数据,出自2009年9月30日审计报告。3、其它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国投资产管理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廖先生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7号国际金融中心D座
  • 邮编:100032
  • 电话:13910339339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010)66570926
  • 邮件:chan-quan@163.com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