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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南京晨虹氢业有限公司27%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316SH1008446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江苏/南京   所属行业:   化学工业
  挂牌日期:   2016-06-24 至 2016-06-30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汇通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南京晨虹氢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718号
  法定代表人 朱普林
  成立时间 2002-04-08
  注册资本 人民币  400.000000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小型
  组织机构代码 73609863-7
  经营范围
氢产品的研究、技术服务;化学危险品生产、销售(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集装格的生产、销售;钢瓶及配件、气体减压系统及配件、气体分析仪器、仪表、气体纯化器、配比器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28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否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是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南京特种气体厂有限公司   37.13%
  2
  南京中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2.13%
  3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7%
  4
  朱普林   2.5%
  5
  曹仕霞   0.62%
  6
  彭彪   0.62%
  主要财务指标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15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1334.590000万元   207.820000万元   152.060000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105.720000万元   310.430000万元   795.290000万元
  审计机构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016-03-31   263.790000万元   37.640000万元   28.210000万元
  报表类型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月报   1072.980000万元   249.470000万元   823.510000万元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江苏银信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6-06-04
  评估基准日 2015-06-30
  基准日审计机构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律师事务所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资产总计
1420.130000万元   1470.490000万元  
  负债总计
498.320000万元   495.790000万元  
  净资产
921.810000万元   974.700000万元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263.170000万元  
  重要信息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无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无
  其他信息 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否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是
具体为:本项目不涉及职工安置,意向受让方须监督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是
具体为: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保障标的企业经营业务和团队稳定,促进标的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是
具体为: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6.32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完毕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完毕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5、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4.本项目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产权交易机构将产权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在受让本转让标的的同时,一并受让南京华电亚联特种气体有限公司27%股权项目
7.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不可分拆受让、且不得隐名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参与交易。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 26.32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新科二路28号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27%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27%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28人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王婕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51918747、13402110996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不可分拆受让、且不得隐 名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参与交易。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