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江苏青石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6BJ1007604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江苏 | 所属行业: | 不限 |
挂牌日期: | 2016-12-02 至 2016-12-29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江苏青石置业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市建邺区地铁二号线油坊桥站(天迈广场A1-4-2)) | |||||
法定代表人 | 顾公 | |||||
成立时间 | 2011-04-28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5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999999999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装饰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设计、施工;工程准备;物业管理;建筑工程监理;实业投资;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17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重庆首创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5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73.71 | -73.8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64447.54 | 59750.3 | 4697.24 | ||||
审计机构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6-10-31 | 0 | -81.4 | -76.82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91326.02 | 86705.61 | 4620.41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2012年5月25日,周飞与陶明因对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住佳展公司”)、中佳(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佳房地产公司”)、江苏天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迈投资公司”)、及本公司的股权及权益纠纷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陶明、中住佳展公司、中佳房地产公司、天迈投资公司以及本公司连带支付股权及款项2.555亿元及相应孳息947.09万元,撤销天迈投资公司、本公司与第三人海众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并撤销天迈投资公司无偿转让本公司2.85亿土地使用权行为。2014年9月10日,案件审理完毕,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商初字第0005号判决,陶明应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周飞支付2.555亿元人民币并支付至2012年5月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驳回周飞其他诉讼请求。2015年2月,周飞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截至报告日,此案尚在审理中。 2.标的企业与北京水星环境有限公司签署了《借款协议书》,截止评估基准日,借款金额合计人民币24,207.17万元。《借款协议书》留北交所备查。 3.北京水星环境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以所涉债权起诉江苏青石置业有限公司,要求江苏青石置业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借款本金。 4.本项目不涉及职工安置。 5.标的企业2015年度审计报告数据出自标的企业2015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 6.相关文件在北交所存档备查,意向受让方应自行查阅并了解详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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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首创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重庆市[500000]市辖区[500100]九龙坡区[500107]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龙腾大道79号2幢15-9号 | |||||
法定代表人 | 张德仿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7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999999999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999999999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 |||||
决议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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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660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受让方资格确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980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缴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作为转让方和相关方的经济赔偿: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 2、意向受让方应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3、转让方以标的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书须书面承诺:①交纳交易保证金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挂牌文件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并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②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已签署的全部合同(相关合同在转让方处备查);③在成功受让本项目后,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且职工待遇不得低于本次股权转让之前的综合水平,包括但不限于岗位工资、福利待遇等;④受让成功后,代标的企业向北京水星环境有限公司偿还截止至2016年4月30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4,207.17万元及 《借款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至受让方还款前一日止的利息,借款利率按《借款协议书》执行,受让方须在取得《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标的企业,再由标的企业支付至北京水星环境有限公司指定账户;⑤同意由股权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接原有的全部债权债务; ⑥ 同意不再使用“首创”商标及商号,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对标的企业的建设项目、销售手续等进行相应变更,不以“首创”的名义开展任何经营活动;⑦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1条所述扣除保证金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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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98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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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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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重庆首创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市中海源产权交易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 联系人:祁国珍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381115280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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