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南京天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35%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2SH1006580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江苏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2-12-11 至 2013-01-08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金杉至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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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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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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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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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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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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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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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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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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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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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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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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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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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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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特别风险提示: 标的企业老股东未放弃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若老股东参与本标的受让,可不受“受让方资格条件”中的条款约束,且在“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等同的前提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详见年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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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经南京天加董事会决议,同意核销坏账10,372,181.12元,其中应收账款7,540,758.21元,预付账款34,472.19元,其他应收款2,796,950.72元;同意报废1999年至2006年超过使用年限的仪器仪表、电脑等电子设备,账面净值为619,913.91元,两项共计10,992,095.03元,本次评估按零值列示。 2.南京天加老厂区开发部实验室(隔断)等5项构筑物已拆除,但公司尚未进行账务处理。已拆除资产的账面原值共计238,654.80元,账面净值共计58,217.87元。评估人员经现场核实了解,将其评估为零。 3.评估中,评估人员对房屋构筑物的法律权属、现实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因部分构筑物属于地下隐蔽工程,评估人员无法一一确认核实。本次评估中,构筑物数量和相关数据以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相关数量及部分现场测量清点确定后的数量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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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挂牌价格 | 5355.00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多次付款 | ||
多次付款要求 | 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总价款的51%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帐户作为首付款(前期支付的保证金转为价款);《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两个月内将剩余49%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2.本项目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该保证金在受让人支付完剩余股权转让价款后转为部分股权转让价款。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以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人支付完剩余股权转让价款后转为部分股权转让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的首付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供委托付款通知书,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首付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的、未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提供付款通知书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涉及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现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6.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7.意向受让方受让南京天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35%股权的同时,须同时受让出让方转让的天津天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35%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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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商业信用和支付能力。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或以信托、委托等方式进行交易及受让。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00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新科二路28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5%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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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1400人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郑向青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2163410000-216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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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商业信用和支付能 力。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或以信托、委托等方式进行交易 及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