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市黄浦区悦来酒家100%产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3SH1006904 | 项目类别: | 行政(事业)资产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住宿餐饮及旅游业 |
挂牌日期: | 2013-08-19 至 2013-09-13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电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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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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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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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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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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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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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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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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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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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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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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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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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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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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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 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已办理产权受让申请登记手续且交纳保证金后,即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之资产评估报告披露内容,以及已完全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2、 标的企业现注册地、经营场地与转让方所属集团物业公司租赁,租赁截止日为2013年10月31日。根据租赁协议,承租方需继续承租的,应提前叁个月书面向出租方提出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承租方未提前叁个月书面向出租方提出申请的,视为承租方不续租。受让方若受让后需继续租赁,请及时与出租方商谈租赁及价格的有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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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⑴ 根据审计报告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显示: ① 根据委托审计仅对标的企业资产负债表进行审计,但由于该企业自经营以来未规范建账核算,未能提供审计所需资料,故对除201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净资产外,该企业其他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法发表审计意见。 ② 根据上海工银审计师事务所于1996年8月27日以沪工银审验(96)0032号验资报告验证,标的企业注册资本5万元,实收资本5万元。出资单位为转让方,持有100%产权。 ③ 根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1)黄民二(商)初字第226号关于所有权确认纠纷的民事判决书,确认:“关于所有权确认纠纷的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主张上海市黄浦区悦来酒家归其所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实际带资独立经营上海市黄浦区悦来酒家的事实为被告所确认,基于该事实,原告根据双方的约定享有对酒家的实际经营权和收益权,但该酒家的经济性质的变更,应当通过相关的资产管理部门予以界定或通过产权交易予以变更。原告主张人民法院判决予以界定和变更的,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袁汉蓉关于确认上海市黄浦区悦来酒家所有权归原告袁汉蓉所有,被告上海新昌电器实业公司依法办理变更上海市黄浦区悦来酒家所有权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上述判决得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确认。 ④ 根据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2013年5月6日《关于上海市黄浦区悦来酒家股权转让项目相关问题的法律咨询报告》,认为:“新昌公司作为悦来酒家的投资人,其对悦来酒家的收益权理应有两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根据出资比例获得的盈利分红,第二部分则是基于原始投资而产生的产权转让收益……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明确将悦来酒家的经营收益归属于自然人袁汉蓉,因此,悦来酒家也就不存在可供投资人分红的企业盈利部分,新昌公司也就无法获得第一部分收益。但新昌公司作为出资人的事实是经过法院确认的,因此新昌公司依旧能够享有第二部分的收益权,即悦来酒家产权转让收益,而该部分的收益应该就是新昌公司的原始投入人民币伍万元以及在公开挂牌转让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溢价部分。” ⑤ 该企业实际经营管理者袁汉蓉根据前述③、④事项,已将审计基准日2012年12月31日以前经营收益分配给自然人经营管理者袁汉蓉,分配后账面净资产为原始投资5万元。 ⑥ 该企业自经营以来从未建立账册,不能提供审计所需资料。2012年12月31日该企业总资产中的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系根据2013年4月25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申威评报字(2012)第422号评估报告确认;其他应收款金额系通过函证确认;递延资产——装修费金额系根据合同与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为初始入账金额,并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5年摊销确认;总负债中的应交税费金额系根据针对2012年12月的纳税申报表和2012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确认;其他应付款金额系总资产扣除5万元实收资本和48,089.06元应交税费后的轧差金额。 ⑵ 详细请参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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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评估报告中其他应付款计人民币207.644110万元,其债权人为标的企业经营者袁汉蓉。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是 | ||||||||||||||
管理层(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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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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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法人) | 否 | ||||||||||||||
是否改变标的企业主营业务 | 否 | ||||||||||||||
是否对标的企业进行重大重组 | 否 |
挂牌价格 | 5.00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劳务合同,并保证其员工的工资待遇不变或逐步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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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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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5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支付完剩余交易价款(除保证金外)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并支付完剩余交易价款(除保证金外)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①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转让方同意的除外)。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转让方同意的除外)。 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股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股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5.受让方须承诺在完成产权收购后,必须确保标的企业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6.受让方须承诺若标的企业的注册地、经营场地与出租方洽谈不成,保证在租赁期满(2013年10月31日)后2个月内搬离现租赁场地到新场地经营,并完成工商登记的注册地变更手续。 7.在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止,期间与产权交易标的相关的盈利或亏损,由标的企业实际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享有或承担;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后,标的企业经营性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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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2.受让方为法人的须财务状况良好、有信誉、有足够的支付能力。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4.意向受让方在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的同时须递交不低于本项目挂牌转让金额的银行存款证明。 5.举牌前三年内无因重大违法、违纪经营而受到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 6.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联合方式举牌受让。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5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新昌电器实业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146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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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新昌电器实业公司
- 企业规模:62人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王立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3410000*18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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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自然 人。 2.受让方为法人的须财务状况良好、有信誉、有足够的支 付能力。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一定 的经济实力。 4.意向受让方在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的 同时须递交不低于本项目挂牌转让金额的银行存款证明。 5.举牌前三年内无因重大违法、违纪经营而受到处罚,无 不良信用记录。 6.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联合 方式举牌受让。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