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青浦产权经纪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青浦振新粘合剂厂 |
注册地(地址) |
青浦区朱家角镇新胜村王新90号 |
法定代表人 |
王美根 |
成立时间 |
1989-06-20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6.100000万元 |
经济类型 |
集体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集体企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13432557-2 |
经营范围 |
生产加工粘合剂、小五金、玩具。(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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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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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2011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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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2-10-31 |
0.510000万元 |
-1.310000万元 |
-1.310000万元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23.040000万元 |
23.070000万元 |
-0.03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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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青浦区朱家角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2-12-12 |
评估基准日 |
2011-12-31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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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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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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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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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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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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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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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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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2002年,上海青浦振新粘合剂厂因成产经营需要,由投资单位青浦区朱家角镇新村村民委员会(原王新村村民委员会,下同)引进上海天保实业有限公司对上海青浦振新粘合剂厂进行承包经营。双方约定:由上海天保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对上海振新粘合剂厂组织生产经营,青浦区朱家角镇新胜村村民委员会不参与经营管理,所有由上海天保实业有限公司投资创造的有形和无形资产以及经营期内全部经营收益归上海天保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一切债权和债务由上海天保实业有限公司承担,青浦区朱家角镇新胜村村民委员会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投资单位青浦区朱家角镇新胜村村民委员会向承包单位上海天保实业有限公司以企业内的厂房租金形式收取固定回报。 2、为贯彻落实青浦区安监局《青安监(2011)43号》关于安全生产布局调整的要求以及环保部门的规划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企业管理,2011年青浦区朱家角镇新胜村村民委员会与承包经营单位上海天保实业有限公司商定,对上海青浦振新粘合剂厂的管理模式和产品结构进行调整,吸收新的投资人,将上海青浦振新粘合剂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为此,在2011年末青浦区朱家角镇新胜村村民委员会和承包单位上海天保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对上海青浦振新粘合剂厂的资产进行了清理,将属于承包单位上海天保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了剥离,清理后属于上海青浦振新粘合剂厂的资产为:1,374.0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和该地块上约477平方米房屋建筑物和相应的构筑物。 3、评估报告中所含土地为集体土地【权证号:青集建(90)字第753号】,不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届时标的公司如继续使用,可与朱家角镇集体另行签订土地使用协议,租金为每亩每年1万元。 4、标的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目前已停止生产,待标的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完成后可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进行生产。 5、经青浦区朱家角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评估报告有效期延长至2013年3月30日。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其他信息 |
无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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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9.413667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5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易完成日止,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6.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有经济支付能力的自然人。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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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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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青浦区朱家角镇新胜村村民委员会 |
注册地(住所) |
青浦区朱家角镇新胜村 |
经济类型 |
集体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集体企业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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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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