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产权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国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注册地(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11幢273室 | 法定代表人 | 上海天奖股权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靳淑英) | 成立时间 | 2011-04-20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企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57273897-5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实业投资,资产管理(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凭许可证经营)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序号 | | 1 | | 2 | | 3 | | 4 | |
|
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2011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1-10-31 | | -5.301089万元 | -5.301089万元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1141.104511万元 | 6.405600万元 | 1134.698911万元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上海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吉林省财政厅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1-12-05 | 评估基准日 | 2011-09-30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上海诚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合伙人大会决议 | 项目 | | 资产总计 | 1141.104511万元 | 1141.104511万元 |
| 负债总计 | | 净资产 | 1134.698911万元 | 1134.698911万元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详见诚汇会审字(2011)第1149号审计报告。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详见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 其他信息 | 出让人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其认缴出资额为14700万元,目前到位360万元。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360.000000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多次付款 | 多次付款要求 | 首期付款为人民币108万元,意向受让人被最终确定为受让人后,前期支付的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产权价款,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给出让人;余款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受让人一次性直接支付给出让人。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接受标的企业的合伙协议各项条款,根据合伙协议认缴时间出资到14700万元。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接受出让人在合伙企业中应承担的债务份额。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人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其受让资格被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付人民币108万元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若仅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则该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产权价款,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给出让人。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上述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人,其缴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产权交易价款,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直接支付给出让人,其他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返还。 2.意向受让人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3.若协议成交,意向受让人被确定为最终受让人后,受让人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若竞价成交,双方应根据竞价须知中的相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人一次性将剩余产权转让价款直接支付给出让人。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完全接受标的企业的合伙协议.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人须为合法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的相关条件。 2.意向受让人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市场信用,拥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4.意向受让人近三年内无重大诉讼风险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等。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8.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20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公司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其他部门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吉林省财政厅 | 批准单位名称 | 吉林省财政厅 |
|
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