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春日置业有限公司45%股权及转让方对上海春日置业有限公司20835万元债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5SH1007919 | 项目类别: | 金融债权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挂牌日期: | 2015-05-11 至 2015-06-15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财瑞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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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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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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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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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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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金茂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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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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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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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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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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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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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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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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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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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为上海春日置业有限公司45%股权及对转让方对上海春日置业有限公司20835万元债权,挂牌底价为45585万元。其中债权转让价格为20835万元,股权转让价格为24750万元。如竞价成交,增值部分属于股权价值增值。 2、以下意向受让方关联企业是指:意向受让方的51%以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实际控制人全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1)、截止2014年11月30日,春日置业的长期银行借款为79989.773835万元,并由股东上海中星(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该借款将于2015年5月到期。本次股权转让后,受让方将根据持股比例承担相应债务。 2)根据审计报告截止2014年11月30日,春日置业的其他应付款为51743.594164万元。其中,应付股东上海中星(集团)有限公司46300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将46300万元股东债权中的45%计20835万元一并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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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公司开发的黄浦区21号街坊南块总占地13974平方米。目前该地块正处于动迁之中。该项目原有动迁居民649户,单位31户,个体户21户。动迁至今,共完成居民动迁608户,占93.68%;单位25户,占80.64%;个体户15户,占71.42%,尚余居民41户、个体6户、单位6户。尚未完成动迁的预计动迁成本约5.2亿元 (2)公司开发的黄浦区21号街坊北块总占地6316平方米,尚未开始动迁工作,2014年5月9日,公司同上海市黄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黄浦区21号地块北块房屋征收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向乙方支付征收费用暂定(估)15亿元,由乙方完成该地块的征收工作。 上述(1)(2)预计支付的征收费用待动迁征收完成时,需根据审计报告按实结算。 (3)2014年7月17日公司与上海长征医院就黄浦区旧区21号街坊旧区改造项目,需拆迁长征医院二处用房事项进行协商并形成会议纪要:在改造完成后需在地块内为第二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上海长征医院)提供建筑面积约1800㎡的办公用房作为回搬安置房。 (4)1995年4月22日公司与上海市邮政局签订的《人民公园邮电动迁安置协议》中约定:在改造完成后需在地块内为上海市邮政局下属的人民公园邮电支局提供建筑面积约1650㎡的回搬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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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挂牌价格 | 45585.00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多次付款 | ||
多次付款要求 | 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的31%(含交易保证金部分)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在产权交易机构为本次股权转让出具交易凭证后转付给出让方;在取得交易凭证后的15日内将交易价款余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对交易价款余款应提供担保并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是 具体为: 受让方需须承诺继续聘用标的公司已签约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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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在取得转让标的股权后,未经转让方同意,五年内(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起)不得发生直接或间接对外转让,其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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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根据转让标的的银行借款还款进度以及动拆迁款项支付进度,受让方须承诺在取得本标的股权后,应依据受让股权比例,通过股东借款形式,为标的公司提供相应款项,以支付银行借款还款和动拆迁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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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5.受让方应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之后,方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6.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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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或其关联企业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意向受让方或其关联企业2014年12月31日的账面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以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2014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意向受让方在登记受让意向时须提供项目挂牌期间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4.5585亿元。如为多份银行存款证明的,则证明日期应为同一日期。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意向受让方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4458.5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中星(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曲阳路561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9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5%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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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中星(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16人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王立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2657272*18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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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2亿 元。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或其关联企业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 能力。意向受让方或其关联企业2014年12月31日的账面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以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 2014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意向受让方在登记受让意向 时须提供项目挂牌期间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金额合计不 低于人民币4.5585亿元。如为多份银行存款证明的,则 证明日期应为同一日期。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意向受让方不得采用委托 或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