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东方海外永业房地产有限公司11%股权及528万元债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金融债权 | |
所在地区: | 上海/卢湾区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挂牌日期: | 2009-06-05 至 2009-07-03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企业类型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所属行业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
注册资本 usd 8800.000000 (万元)
注册时间 2002-01-18
法人代表 董立新
经营范围 在批租地块内从事商品房的开发、建造、装修、销售、出租、物业管理,房地产业务咨询、中介服务。酒店建设及经营管理(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主营业务 在批租地块内从事商品房的开发、建造、装修、销售、出租、物业管理,房地产业务咨询、中介服务。酒店建设及经营管理(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评估总资产 | 251723.91217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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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总负债 | 42696.776186 (万元) |
评估净资产 | 209027.135984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2008-12-31 |
批准单位 | 上海市卢湾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文号 | 卢国资产(2009)4号 |
批复内容 | 同意挂牌转让 |
近期财务或者经营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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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基本要求 | 1、若举牌的意向受让方数量在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被确认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递交保证金人民币1200万元(或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汇率等值的美元),并在递交《竞买文件》截止日之前,递交竞价保证金人民币3600万元(或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汇率等值的美元)。竞价获得成功的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转为受让价款的一部分。 2、受让方须在本次股权转让获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及相关批准部门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股权转让款(已经支付的保证金可直接充抵)直接支付给出让方。若受让方为境外企业的,可以以等值美元支付,汇率按股权交割日(以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期为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中间结算价计算。 3、根据汇丰银行的同意函(函文为:“因上海东方海外永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行贷款需要,上海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永业股份)将其持有上述公司12%股权,于二oo八年八月质押给本行。现永业股份拟将转让其中11%股权,本行同意永业股份通过交易所挂牌转让该部分股权,并要求该部分股权的受让方必须根据本行要求,按规定时间签订相关的股权质押及其他有关的担保文件。”)的要求,受让方必须在受让股权的同时按照银行的要求承诺接受质押义务并根据银行的要求(若有)提供满意的担保。 4、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价款支付日期间,标的公司发生的经营性盈亏由受让方按受让股权比例承接。 5、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须遵守标的公司合资合同、章程的所有规定。 6、根据标的公司章程及已通过的相关董事会决议,受让方须贷款528万元给标的公司作为股东贷款,该笔贷款应在受让方办理涉及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前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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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项揭示 |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根据标的公司《章程》及《合资合同》,标的公司的港方股东东方海外(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已提出对转让标的保留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本项目如产生竞价,将由一般竞买人通过一次性报价,从中得出最高出价,再由享有优先受让权的竞买人在约定的时间内确定是否在最高出价的基础上行使优先受让权受让股权。 2、因标的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故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须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3、根据标的公司2009年3月23日董事会决议内容:同意根据工程开发的特点及需要,在适当的时候考虑将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从8800万美元增加到18600万美元,投资总额从17600万美元增加到37200万美元。股东应按比例出资。 4、标的公司沪港双方股东已将各自的股权(包括转让标的中的11%股权)质押给了汇丰银行作为银行贷款担保,目前银行已发函同意出让方在联交所公开挂牌转让股权。 5、根据标的公司章程第4.2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后,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不足12%的股东无权向董事会委派董事,由超过12%股权的股东之间重组董事会。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标的公司目前正在开发的项目包括五幢总计约7.9万平方米的公寓及一幢总计约6.6万平方米的宾馆。首期公寓正在建设中,宾馆的建设经营方案尚处于优化阶段,建设周期与投资回报周期较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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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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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永业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廖先生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7号国际金融中心D座
- 邮编:100032
- 电话:13910339339
- 手机:13910339339
- 传真:(010)66570926
- 邮件:chan-quan@163.com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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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受让方的要求 1、境内外有效合法存续的、单一的独立企 业法人。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 3、无不良商业信用、经营行为纪录,表示受让意愿时未涉及 重大法律诉讼。 4、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