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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上海锦江麒麟饮料食品有限公司35.38%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上海/宝山区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挂牌日期:   2009-11-19 至 2009-12-02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企业类型国有参股企业
所属行业食品工业
注册资本美元 2480.000000(万元)
注册时间1993-02-12
注册地点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7388号
法人代表李九信
股权构成
1
日本国麒麟饮料株式会社57.66%
2
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40.71%
3
上海市宝山区罗店工业公司1.6%
经营范围生产、开发含酒精(3-7%)饮料、果汁饮料、天然矿泉水饮料及其它饮料食品,销售资产产品(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账面总资产9910.163911(万元)
账面净资产62.618700(万元)
评估基准日2009-08-31
评估师事务所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省级国资委
批准文号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近期财务或者经营状况

年度审计报告:

2008年度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41594.988983万元166.887817万元189.200843万元
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
20493.706919万元13360.868642万元7132.838277万元
审计机构上海财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07年度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37022.833512万元883.907625万元906.924441万元
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
18987.684214万元12044.046880万元6943.637434万元
审计机构上海财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企业财务报表年报:

报表日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2009-08-3124372.686813万元-2529.633987万元-2662.008958万元
报表类型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
月报16035.153692万元11542.991273万元4492.162419万元
总负债6062.371081(万元)
重要事项揭示1、根据沪财瑞评报(2009)1-144号评估报告,截至2009年8月31日,标的公司应偿付出让方借款本金人民币827.91万元,利息人民币10.0287万元; 2、截至2009年8月31日,出让方已为标的公司向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贷款提供担保,总计担保金额1048万元(详见担保函); 3、标的公司经营期限至2016年2月11日期满。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廖先生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7号国际金融中心D座
  • 邮编:100032
  • 电话:15210386797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010)66570926
  • 邮件:chan-quan@163.com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对受让方的要求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2.境内外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 3.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4.拟受让方应以酒类、饮料业的生产或投资性公司,其注册资本不 低于人民币5亿元或等值外币。 转让基本要求 1.意向受让人须同意借款给标的公司在交易所为本次 股权转让出具交易凭证后30日内偿还出让方借款本金人民币827.91 万元和到期利息。 2.意向受让人须同意代出让方承担1048万元贷款担保义务,并在举 牌同时向交易所递交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出具的确认其担保资格的书面文件;或在举牌同时出具不低于1048 万元的银行存款证明,同时以承诺函形式承诺在出具交易凭证后5个 工作日内代标的公司偿还1048万元贷款并解除出让方担保义务;或 在举牌同时提供能在该项贷款到期标的公司无法偿还时,代标的公 司偿还该项贷款并解除出让方对该项贷款担保义务的银行书面文 件。 3.意向受让人在资格被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交易所递交相当于挂 牌价格5%的举牌保证金人民币624.8万元(或按举牌前一日基准汇 率的等值外币)。如产生竞价,则举牌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如 协议转让或竞价成功被确认为受让人的,则该保证金在履约价款付 清后由交易所退还给受让方;竞价完成后未被确认为受让人的则由 交易所退还给支付人。 4.产权交易合同签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 一次性付至交易所指定帐户,若为外资收购的则受让方在本次股权 转让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一 次性付至交易所指定帐户,在交易所为本次股权转让出具交易凭证 后转付给出让方。 5.意向受让人须同意标的公司继续履行与现有员工签订的劳动合 同。 6.从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易完成日期间的经营性盈亏由受让方按受 让股比享有或承担。 7.意向受让人受让成功后5年内不得单独转让所受让的股权(标的 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