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北洋储运有限公司41%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Q316SH1014601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6-05-26 至 2016-05-3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宝山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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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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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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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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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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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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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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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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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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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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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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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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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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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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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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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拟参与受让的,应在挂牌期间向联交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竞价保证金。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均视为放弃受让、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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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标的企业固定资产一房屋建筑物中序号10的房屋未取得房地产权证,房屋建筑面积由企业按实际测得,若将来通过权威部门确认而产生面积差异,则评估值需做相应调整。 2、根据房地产权证(沪房地宝字(2006)第018399号)记载,标的企业拥有的位于上海市铁山路258号的36,740.00平方米的仓储用地系划拨性质,准用年限为30年。本次评估按照对应年限出让土地市场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土地出让金后确定土地使用权评估值。 3、本次采用重置成本法对固定资产一房屋建筑物进行评估,在确定建筑物成新率时主要参考估价规范中关于不同结构、用途房屋建(构)筑物使用年限的规定确定,并未考虑上述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影响。 4、标的企业机器设备明细表序号1#CPCD70C型柴油液力叉车、2#FD420BZ3型重箱堆高机因已使用年限较长,无法获取正常的年检报告,但仍在使用。本次评估时参考其实际成新程度确定评估值。 5、标的企业的其他应收款中涉及与股东上海宝山区华洋储运(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无息往来款余额为21,437,378.94元。 6、其他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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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是 具体为: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依据经标的企业员工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北洋储运有限公司员工安置方案》的要求,妥善安置职工。具体详见标的企业员工安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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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820.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评估基准日后至2016年2月底止,标的公司发生的经营性盈亏(经审计后确定)由原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2016年3月1日起发生的企业经营性盈亏由股权转让后的股东按股权比例承继。 6.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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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财务状况良好、有信誉、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并在举牌时提供银行出具的不低于挂牌价的存款证明,若由多家银行出具的多个账户银行存款证明,须出具同一日期的存款证明。 3.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联合方式举牌受让。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82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宝山区华洋储运(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414室R座 | ||
经济类型 | 集体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1%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1%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市宝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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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宝山区华洋储运(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35人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陆渊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2657272-329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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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 人。 2.意向受让方须财务状况良好、有信誉、有足够的支付能 力,并在举牌时提供银行出具的不低于挂牌价的存款证 明,若由多家银行出具的多个账户银行存款证明,须出具 同一日期的存款证明。 3.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联合 方式举牌受让。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