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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上海外滩画报传媒有限公司45%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316SH1008389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上海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挂牌日期:   2016-05-03 至 2016-05-30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新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上海外滩画报传媒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西门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 陈保平
  成立时间 2003-03-25
  注册资本 人民币  500.000000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小型
  组织机构代码 74809377-X
  经营范围
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印刷材料、包装装潢材料的销售,会务服务,展示会策划服务,《外滩画报》批发、零售,本核准经营范围内信息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20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上海报业集团   45%
  2
  北京康华投资有限公司   43%
  3
  石建明   10%
  4
  金松   2%
  主要财务指标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14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7544.730000万元   355.780000万元   253.680000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4857.460000万元   5907.380000万元   -1049.910000万元
  审计机构   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3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9234.970000万元   95.200000万元   11.200000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5450.760000万元   6754.350000万元   -1303.600000万元
  审计机构   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016-03-31   83.913243万元   -1668.303182万元   -1588.822023万元
  报表类型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月报   1633.016099万元   5050.047801万元   -3417.031702万元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上海宣传文化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核准(备案)日期 2016-03-01
  评估基准日 2015-10-31
  基准日审计机构 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流动资产
3388.161480万元   3405.347566万元  
  固定资产
20.277941万元   28.271670万元  
  无形资产
5.412476万元   5.612476万元  
  其它资产
229.060664万元   224.764142万元  
  资产总计
3642.912561万元   3663.995854万元  
  流动负债
5572.180444万元   5572.180444万元  
  负债总计
5572.180444万元   5572.180444万元  
  净资产
-1929.267883万元   -1908.184590万元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858.683066万元  
  重要信息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根据2015年12月1日标的公司股东会决议:《外滩画报》于2016年1月1日休刊;休刊后标的公司不再以“外滩画报”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由标的公司运营的所有产品均不再使用“外滩画报”的品牌及字号;休刊一年内,标的公司须更名,不再使用“外滩画报”的字号。
2、标的公司股东金松持有的2%股权已转让给北京康华投资有限公司,尚未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3、截止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对股东北京康华投资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54,093,134.49元。
4、标的公司股东北京康华投资有限公司不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石建明放弃优先购买权。
5、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或未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企业无法就于2013年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北京康华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度的财务顾问费4,146,465.64元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审计方将其作为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列示于审计报告。
  其他信息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具体为:受让方须书面承诺,按照本次受让公司的股权比例承担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所欠北京康华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并于上述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3个月内履行支付义务。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3.自评估基准日至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止,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4.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在受让标的股权后,标的公司不再使用“外滩画报”品牌及字号,并在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标的公司的更名工作。如标的公司未能按时完成更名公司,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2年以上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并出具挂牌期间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508万元的银行存款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无不良经营记录。
4.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隐托方式举牌。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除有法律法规规定外,标的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受让资格不受上述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报业集团
  注册地(住所) 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4855号
  经济类型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事业法人
  持有产(股)权比例 45%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45%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批准单位名称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上海报业集团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
  • 联系人:徐鸿喜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2657272-202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2年以上的境内企 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并出具挂牌期间金 额不低于人民币2508万元的银行存款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无不良 经营记录。 4.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隐托方式举 牌。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除有法律法规规定外,标的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 权的受让资格不受上述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