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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上海盘龙实业有限公司71%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315SH1007997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上海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挂牌日期:   2015-07-14 至 2015-08-05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上海盘龙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1158号
  法定代表人 朱柏龙
  成立时间 1994-04-27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116.000000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中型
  组织机构代码 13348788-7
  经营范围
冶金原辅料磨细加工;路基材料加工;货物储存;建材、冶金辅助材料销售;经营本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的除外);高炉干渣、转炉水淬渣、地渣、电炉渣利用、加工、销售。
  职工人数 29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上海宝钢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100%
  主要财务指标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14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1631.570000万元   31.710000万元   350.930000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6419.820000万元   3261.370000万元   3158.450000万元
  审计机构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3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1554.900000万元   228.500000万元   373.220000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7383.720000万元   5392.200000万元   1991.520000万元
  审计机构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015-05-31   426.990000万元   -139.280000万元   -63.100000万元
  报表类型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月报   6016.850000万元   2921.500000万元   3095.350000万元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5-06-24
  评估基准日 2015-03-31
  基准日审计机构 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其他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流动资产
2745.360000万元   2747.830000万元  
  长期投资
0.000000万元   0.000000万元  
  固定资产
1773.270000万元   1703.070000万元  
  无形资产
1638.560000万元   4530.000000万元  
  土地使用权
0.000000万元   0.000000万元  
  其它资产
0.110000万元   0.000000万元  
  资产总计
6157.300000万元   8980.900000万元  
  流动负债
1138.080000万元   1138.080000万元  
  长期负债
2554.710000万元   0.000000万元  
  负债总计
3692.790000万元   1138.080000万元  
  净资产
2464.510000万元   7842.820000万元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5568.402200万元  
  重要信息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其他信息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5569.0000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具体为: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按照标的公司二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关于职工劳动关系处理方案的决定执行,并承诺员工收入不降低。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本次评估基准日后标的公司净资产无论是增加还是减少,股权转让价格均不再因此而调整。受让人无需因评估基准日后净资产的增加向出让人支付相应款项,出让人无需因评估基准日后净资产的减少向受让人支付相应款项。
2.意向受让人应在获得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付人民币1670万元作为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若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则采用协议方式成交,该保证金在受让人支付完剩余价款后转为部分股权转让价款;若挂牌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确定受让人,前期支付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最终确定受让人后,受让人支付的竞价保证金在受让人支付完剩余价款后转为部分股权转让价款,其他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按规定无息返还。 2.1最终确定的受让人支付的保证金在双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当受让人按约支付除履约保证金金额外的剩余价款后冲抵转让价款,若受让人未按时足额支付除履约保证金金额外的剩余价款,则履约保证金作为受让人支付给出让人的违约金,出让人不再返还。前述违约金或冲抵转让价款的保证金,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直接给付出让人,其他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返还。 2.2除已付保证金金额外剩余部分的价款须在转让双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期限内一次付清。所转让股权自双方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人全额付清转让价款、且交易凭证出具后归属受让人所有。若受让人未能按期支付产权转让的总价款,除需按2.1项将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出让人外,每逾期壹天,还应按总价款的0.5%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以上的,出让人还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3.为保护出让人的合法经济利益,保护真实意向受让人的合法利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人,出让人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当事人一旦举牌且递交保证金后,即为对此的承诺。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人的保证金将全部被扣除: 3.1意向受让人已有效办理受让手续后(即交付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3意向受让人最终被确认为受让人,非因出让人原因,受让人未在5日内与出让人达成《产权交易合同》的。 3.4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人均不应价的; 3.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意向受让方需同意成为新股东后和出让方按所持标的公司股比对标的公司增资。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联合体
联合体中单一意向受让方受让股权不得超过29%
联合体中各方之间无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控制、业务控制、资产控制等)。
2.意向受让方中至少有一方具备从事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资质
至少有一方具备5年以上矿物油类生产和经营经验。
3.意向受让方净资产总和不低于人民币35000万元。
4.意向受让方中的各方须具备良好的银行信用、市场信用、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拥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67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宝钢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075号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71%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上海宝钢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郑向青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21-62417958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联合体 联合体中单一意向受让方受让股权不得超过29% 联合体中各方之间无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控制、 业务控制、资产控制等)。 2.意向受让方中至少有一方具备从事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 资质 至少有一方具备5年以上矿物油类生产和经营经验。 3.意向受让方净资产总和不低于人民币35000万元。 4.意向受让方中的各方须具备良好的银行信用、市场信 用、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拥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