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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上海高清数字技术创新有限公司25%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315SH1007955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上海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挂牌日期:   2015-06-09 至 2015-07-07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联合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上海高清数字技术创新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461号4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宏
  成立时间 2000-04-17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00.000000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小型
  组织机构代码 13463170-5
  经营范围
第三类医疗器械(详见许可证)、仪器仪表、电子产品、金属材料、计算机软件和网络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新产品开发、研制、试销,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品业务。
  职工人数 4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上海交大企业管理中心   50%
  2
  上海慧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5%
  3
  上海市科技信息中心   25%
  主要财务指标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13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43.000000万元   7.336879万元   5.953237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44.411174万元   331.346670万元   -286.935496万元
  审计机构   汉华评值(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2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4.643479万元   -4.643479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35.972670万元   328.861403万元   -292.888733万元
  审计机构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015-03-31      -1.374915万元   -1.374915万元
  报表类型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月报   106.453398万元   365.525733万元   -259.072335万元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汉华评值(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5-04-30
  评估基准日 2014-10-31
  基准日审计机构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流动资产
24.271078万元   24.127108万元  
  固定资产
1.685081万元   0.015000万元  
  资产总计
25.956159万元   24.286078万元  
  流动负债
328.775734万元   239.528772万元  
  负债总计
328.775734万元   239.528772万元  
  净资产
-302.819575万元   -215.242694万元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53.810674万元  
  重要信息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本次评估中,长期股权投资单位上海蓝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系非控股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评估人员仅取得会计报表,由于上海蓝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净资产为负,故按其账面值确认评估值为零。
  其他信息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0.0010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将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第一、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第二、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接受本项目标的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举牌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应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递交竞价保证金2万元,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主体,联合受让主体中拟受让股权比例最高的一方应当完全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且联合体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责任及相互间的连带责任。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慧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淮海西路55号6楼A座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25%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25%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上海慧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陆渊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2657272-329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主体,联合受让主体中拟受让股权 比例最高的一方应当完全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且联合体 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联合体各方应当签 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责任及相互间的 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