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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上海人才有限公司15%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G312SH1006071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上海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挂牌日期:   2012-03-16 至 2012-04-16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飞宇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上海人才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351号2号楼655-1室
  法定代表人MARCEL WIGGERS
  成立时间2002-04-22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000000万元
  经济类型国有参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小型
  组织机构代码73814330-7
  经营范围
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等
  职工人数45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RANDSTAD HONG KONG LIMITED  85%
  2
  上海人才实业发展中心  15%
  主要财务指标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10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36.905000万元  366.922000万元  372.257000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2524.057000万元  27.316000万元  2496.711000万元
  审计机构  上海求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09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628.858000万元  -197.334000万元  -194.555000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2161.108000万元  36.625000万元  2124.483000万元
  审计机构  上海求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011-12-31  288.110000万元  501.102000万元  526.672000万元
  报表类型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月报  3049.875000万元  26.462000万元  3023.413000万元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上海沪港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备案)日期2012-01-20
  评估基准日2011-06-30
  基准日审计机构上海求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董事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流动资产
633.740000万元  635.520000万元  
  长期投资
2117.950000万元  5073.820000万元  
  固定资产
2.160000万元  10.500000万元  
  无形资产
0.950000万元  0.950000万元  
  资产总计
2754.800000万元  5720.790000万元  
  流动负债
31.580000万元  31.580000万元  
  负债总计
31.580000万元  31.580000万元  
  净资产
2723.220000万元  5689.210000万元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853.381500万元  
  重要信息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上海人才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场地梅园路77号22层系向上海派遣人才有限公司租赁,目前提供为无偿使用。

2、公司投资2家的联营合资企业于评估报告基准期日,经委托方及标的公司提供的说明及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资料,经核实已处歇业或停止经营状况。

3、具体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4、公司股东不放弃行使优先受让权。

5、本次产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标的企业工作职工,继续履行已签订的劳动合同。

6、未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公司股东,应当在挂牌期间向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并按期限规定缴纳保证金。如形成竟价,应在竟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如未在挂牌期间向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或未在竟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则视为放弃行使优先受让权。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其他信息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853.3815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交纳256万元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协议成交,该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完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履约合同的部分款项;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竞价确定受让方,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一旦该意向受让方竞价成功,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完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履约合同的部分款项,其余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按规定返还。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额成交价款(含前期已经支付的256万元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
3.为保护转让方和真实意向受让方的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提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非转让方原因,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以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1)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额价款到联交所指定帐户。
4.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全部内容。
5.标的公司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日止的经营性盈亏由受让人按比例享有或承担。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有良好信誉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2.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誉。提供近期的公司财务报表净资产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并需提供近期银行出具的不低于挂牌价格的存款资信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近五年无不良的违法,违纪不廉的行为计录。
4.意向受让方应当符合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法规。
5.意向受让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本项目不接受财务投资者受让、不接受联合受让、不得采用隐名方式及委托或信托参与受让。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256.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上海人才实业发展中心
  注册地(住所)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620号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其他企业
  持有产(股)权比例15%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15%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省级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批准单位名称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上海人才实业发展中心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王立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3410000*18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有良好信誉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应不低于 人民币2000万元。 2.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誉。提 供近期的公司财务报表净资产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并需提供近 期银行出具的不低于挂牌价格的存款资信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近五年无不良的违法,违纪不廉的行为计 录。 4.意向受让方应当符合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法规。 5.意向受让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本项目不接受财务投资者受让、不接受联合受让、不得采用隐名 方式及委托或信托参与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