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强生物业有限公司30%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6SH1008347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社会服务业 |
挂牌日期: | 2016-03-21 至 2016-04-18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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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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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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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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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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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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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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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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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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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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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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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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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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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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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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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2、本项目采用收益法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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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根据上海强生物业有限公司《关于九江大楼等三处资产剥离的协议书》、《关于南泰大厦停车库委托管理的协议书》和《关于九江大楼停车库业务的协议书》,上海强生物业有限公司以2015年9月30日为时间节点,将企业原有南泰大厦、九江大楼、共新大楼租赁租赁业务及南泰大厦停车库、九江大楼停车库业务剥离。 2、截止评估基准日,企业运输设备序号4,牌照为沪GH0936的金杯SY6521HS1G小型客车,该车行驶证及入账发票所有人均为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经向企业核实,该车实际付款人为上海强生物业有限公司,日常维护及使用均是上海强生物业有限公司,根据企业情况说明,该车辆归上海强生物业有限公司所有,车辆牌照仍归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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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现有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保证职工在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的基础上收入、福利待遇不降低,并按照相关政策及上级公司要求做好标的企业的人均工资增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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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方须承诺在受让后,双方共同探索标的企业的发展战略,注入相应的业务资源,并在今后标的企业的经营中共同给予技术、管理和资源等方面支撑,提升标的企业的市场化拓展能力和专业化队伍的技术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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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方需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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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接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经专项审计后由转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2.受让方在确认受让资格后须落实与标的公司的战略合作项目,并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或业务合作协议。 3.向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4.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6.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②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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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具有一级物业管理资质。 2.意向受让方在物业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品牌信誉优良,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评选的全国物业管理综合实力百强企业、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承诺AAA级企业。 3.意向受让方具有广泛的市场资源,有高端商务楼宇、高端别墅小区、厂房、停车场(库)等多种类型物业管理项目,且有在管项目获得“部优”、“市优”。 4.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资金实力和银行资信,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并在登记受让意向时须提供项目挂牌期间银行出具的不低于本项目挂牌价格的存款证明。若由多家银行出具的多个账户银行存款证明,须出具同一时点的存款证明。 5.意向受让方应为实际投资方,不得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行为。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0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145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0%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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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721人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王瀛超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21-62657272-391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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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具有一级物业管理资质。 2.意向受让方在物业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品牌信誉优 良,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评选的全国物业管理综合实力 百强企业、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承诺AAA级企业。 3.意向受让方具有广泛的市场资源,有高端商务楼宇、高 端别墅小区、厂房、停车场(库)等多种类型物业管理项 目,且有在管项目获得“部优”、“市优”。 4.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资金实力和银行资 信,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并在登记受让意向时须 提供项目挂牌期间银行出具的不低于本项目挂牌价格的存 款证明。若由多家银行出具的多个账户银行存款证明,须 出具同一时点的存款证明。 5.意向受让方应为实际投资方,不得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 行为。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