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50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79%)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3SH1006885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挂牌日期: | 2013-08-06 至 2013-09-06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九汇华纳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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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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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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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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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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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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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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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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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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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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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 详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与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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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
其他信息 | 1、 本次转让标的自评估基准日后的经营性损益由受让方承享。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挂牌价格 | 69156.00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60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到账时间不晚于挂牌截止日17:00点),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交易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应与转让方签定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产权交易价款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通过上海联合产权所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在获取受让资格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不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中竞买人均不应价或未有效报价,导致无法确定受让方的;(4)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交易条件规定及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定产权交易合同的;(5)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交易条件规定及产权交易规则支付转让价款的;(6)竞买人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履行《产权交易合同》内容的;(7)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需书面承诺:(1)已自行对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资格条件,确认本意向受让方符合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各项条件。(2)若出现“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第4条所述扣除保证金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由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全额扣除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 6.本次产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转让标的企业债权债务处理等事宜,本次转让所涉及的税、费,依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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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的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等有关要求,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家 3.意向受让方近三年内无因重大违法、违纪经营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4.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拥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有足够能力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无欺诈和不良经营记录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600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2.51%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79%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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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
- 企业规模:3729人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陈文军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51918746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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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的 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 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 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 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等有关要求,直接或间接持有证 券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资格应当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 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家 3.意向受让方近三年内无因重大违法、违纪经营而受到处 罚的情况 4.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拥有良 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有足够能力支付股权转让价 款,无欺诈和不良经营记录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