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敏特投资有限公司31.45%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2SH1006314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挂牌日期: | 2012-08-16 至 2012-09-15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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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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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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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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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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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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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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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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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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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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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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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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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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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公告期为意向受让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人举牌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2、本项目标的企业除转让方外有2个股东,其中1个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3、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联交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按《沪联产交[2011]021号》文的规定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本项目申请信息发布期间,标的企业财务资产状况没有发生需要说明的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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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
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挂牌价格 | 5467.581051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多次付款 | ||
多次付款要求 | 首期价款为股权标的成交价格的3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转让价款的30%(含之前支付的保证金)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其余价款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0天日内付清,且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首次付款日至分期付款日期间的利息给出让人。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受让资格被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640.274315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立约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2)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采取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现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3)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在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收款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所全额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价款的30%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其余价款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0天日内付清,且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首次付款日至分期付款日期间的利息给出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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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具有法人地位的组织。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登记受让意向时须提供证明其受让能力的资信证明:(银行出具的不低于挂牌底价的资金证明)。 4.意向受让方应存续5年以上、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640.274315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168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1.4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1.45%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总裁办公会议纪要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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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敏特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4人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王立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3410000*18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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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具有法人地 位的组织。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登记 受让意向时须提供证明其受让能力的资信证明:(银行出 具的不低于挂牌底价的资金证明)。 4.意向受让方应存续5年以上、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 良经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