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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0.064%股权(3,041,656股)及974,286.36元增资款权益 (已结束)
  项目编号: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上海/黄浦区   所属行业:   金融业
  挂牌日期:   2011-10-18 至 2011-11-22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成立时间 1999-08-18 注册资本 人民币 470000.000000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规模 大型 组织机构代码 63159284-X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资产管理;直接投资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职工人数 6210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否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是 序号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3.81% 2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1.28% 3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1.15% 4 国家电网公司 5.55% 5 中国一汽集团公司 2.53% 6 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53% 7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53% 8 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公司 1.82% 9 杭州市财政投资集团公司 1.69% 10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1.69% 主要财务指标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10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875494.560300万元 508892.830100万元 406781.368100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0726009.760300万元 8051266.988600万元 2674742.771700万元 审计机构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2009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1234862.210000万元 781283.940000万元 631151.900000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1045099.370000万元 8715874.350000万元 2329225.020000万元 审计机构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011-07-31 业务无法提供 业务无法提供 业务无法提供 报表类型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月报 业务无法提供 业务无法提供 业务无法提供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1-08-22 评估基准日 2010-12-31 基准日审计机构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其他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流动资产 97.430000万元 97.430000万元 长期投资 304.170000万元 3832.490000万元 资产总计 401.600000万元 3929.920000万元 负债总计 业务无法提供 业务无法提供 净资产 401.600000万元 3929.920000万元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3929.920000万元 重要信息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根据标的企业2007年5月4日股东大会决议以及转让方与标的企业签署的《增资扩股协议》,转让方已向标的企业支付增资款人民币974,286.36元。本次增资事宜截至本项目发布转让公告前尚未获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批准,仍在办理之中。本次转让974,286.36元增资款与标的企业0.064%股权(3,041,656股)同时转让。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举牌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之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3、以下交易条件条款中所涉及的“通过资格确认”系指根据《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文件规定“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布的受让条件提出对受让方资格的审核意见,并在征求转让方意见后,最终确认意向受让人资格”。经上述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有权参与本次股权交易;但其最终获得本股权的受让资格尚需获得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4、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117号)和《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及《关于修订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5、3,041,656股对应的挂牌价格是3954.00万元;预付增资款对应的挂牌价格是97.43万元。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无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无 其他信息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否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4051.4300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否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否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否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本项目须在挂牌期间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以已支付保证金为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人。本项目如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人或仅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人或仅一家意向受让人递交保证金,不变更挂牌条件,延长或重新发布挂牌信息。 2.意向受让人应在资格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货币资金形式将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通过竞价交易方式确定的最终受让人,其支付的保证金自动转为转让价款。 3.意向受让人应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人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的30%(含已支付的保证金),余款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上述股权转让价款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如果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未批准其受让标的股权,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于接到未批准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出让方在此作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当事人支付保证金且通过资格确认后,即为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如当事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出让方和联交所有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人通过资格确认并支付保证金后单方撤回举牌申请或未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2)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人对起始价格均不应价的;(3)未按约定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支付交易价款的;(4)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联交所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上海鑫通资本
  • 联系人:施先生
  •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21-36317624
  • 手机:13370083068
  • 传真:021-36317624
  • 邮件:jinjin83797883@yahoo.com.cn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受让 方及其股东方没有外资股东),不得采用委托、信托和联合方式举 牌受让。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无不良商业信用、经营行为纪录,表示受让意愿时 未涉及重大法律诉讼。 4.意向受让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非国有独资或控 股企业需连续经营满三年以上;(2)企业对外投资(包含对本项目 投资后)不得超过其净资产;(3)满足证监会的一参一控的要求等 等。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 50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19号 楼B座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0.064%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0.064%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 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项目联系人:上海鑫通资本 施先生 13370083068 fax 02136317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