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0.0815%股权(383万股)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股权 | |
所在地区: | 上海/浦东新区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挂牌日期: | 2010-08-11 至 2010-09-02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企业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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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
注册资本 | 470000.000000 (万元) | ||||||||||||||||||||||||||||||||||||||||
注册时间 | 1999-08-18 | ||||||||||||||||||||||||||||||||||||||||
注册地点 |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 ||||||||||||||||||||||||||||||||||||||||
法人代表 | 祝幼一 | ||||||||||||||||||||||||||||||||||||||||
股权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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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资产管理;直接投资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
人员情况 | 3500人 |
账面净资产 | 业务无法提供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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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总资产 | 5346.680000 (万元) |
评估总负债 | 5346.680000 (万元) |
评估净资产 | 业务无法提供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2010-03-31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 |
评估师事务所 |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 | 国务院国资委 |
批准文号 |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
近期财务或者经营状况 | 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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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负债 | 业务无法提供 (万元) |
对受让方的要求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内资企业法人,不得采用委托、信托和联合方式举牌受让。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提供由银行出具的时点为公告期内不低于挂牌价格的存款证明原件。 3.意向受让方近三年内无重大诉讼,经营行为无不良记录。 4.意向受让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非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需连续经营满三年以上;(2)企业对外投资(包含对本项目投资后)不得超过其净资产(应提供2009年度的单户审计报告);(3)满足证监会“一参一控”的要求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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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基本要求 | 1.意向受让方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交纳1604万元保证金到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账户,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若仅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拍卖公告另行发布),意向受让方须在本项目挂牌截止日之前到交易所办理受让申请手续,并于拍卖登记截止日前到拍卖公司办理拍卖登记;上述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通过竞价确定的最终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由交易所无息返还。 2.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之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交易所指定账户。交易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如最终受让方未能通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其受让标的股权的,由转让方于接到未批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扣除保证金后的剩余交易价款无息返还受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转让方和真实意向受让方的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当事人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非转让方原因,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5)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6)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通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除以上情形外,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所返还。 5.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1)已自行对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资格条件,确认本意向受让方符合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各项条件。(2)若出现“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第4条所述扣除保证金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由转让方全额扣除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 6.标的企业2009年度股权分红归属转让方。 |
重要事项揭示 | 1、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东洲资评报字第dz100291026号资产评估报告,采用市盈率估价法及市场比较法对转让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评估。 2、按照相关规定本项目变更股东应到上海证监局报备。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照国家关于证券类公司股权变更的规范和要求,若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造成无法变更的,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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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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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中国航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廖先生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7号国际金融中心D座
- 邮编:100032
- 电话:13910339339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010)66570926
- 邮件:chan-quan@163.com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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