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崇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10%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Q313SH1014362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挂牌日期: | 2013-04-10 至 2013-04-30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立信中诚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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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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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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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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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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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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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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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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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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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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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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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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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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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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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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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标的企业有二家法人股东,除转让方外标的企业另一控股股东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放弃优先受让权。 2、未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联交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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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据评估报告第十二“特别事项说明9”,标的公司开发的陈家镇配套商品房3、4、5期项目已基本完工,并已作为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给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崇明支行,以获得最高额为9亿元的借款。截止评估基准日,贷款余额848,864,800.00元。 2、据评估报告十二“特别说明事项10”,标的公司于2012年9月27日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崇裕置业保障性住房应收债权项目单-资金信托-应收债权转让合同》,公司将其合法所有的对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613,676,800.00元应收保障性住房应收债权转让给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转让价款为4.5亿元,回购日为2014年9月28日,资金使用费为9千万元。 3、据评估报告十二“特别说明事项12”,标的公司账面存货-开发产品为公司开发的陈家镇配套商品房一期项目,共948套可售房屋(建筑面积91,014.18平方米),至评估基准日已销售812套(建筑面积78,192.47平方米),尚有136套(建筑面积12,821.71平方米)未销售。至评估基准日,该项目账面开发成本为300,845,693.37元,建筑成本单价为3,305.48元/平方米。因成本尚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工程审价确认,公司按开票销售金额结转成本181,705,675.23元(平均单价2,238.30元)。开发产品账面余额119,140,018.14元,按剩余尚未销售的136套(建筑面积12,821.71平方米)计算,剩余房屋的成本为9,292.05元/平方米,高于政府指导售价3,170.00元/平方米。 由于标的公司配套商品房项目客观存在的特殊性,根据标的公司控股股东2012年12月1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由于该项目产生的亏损或盈利,均由其承担或享有。因此评估按账面值确认存货-开发产品的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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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挂牌价格 | 490.00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98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的承诺和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公司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6.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公司继续承继。 7.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扣除交易保证金后)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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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98.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贡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东门路123号 | ||
经济类型 | 集体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集体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市崇明县供销合作总社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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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贡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20人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王瀛超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21-63410000-143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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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