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城投绿衍污水处理有限公司45%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3SH1006674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地质勘查及水利业 |
挂牌日期: | 2013-01-21 至 2013-02-20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住总集团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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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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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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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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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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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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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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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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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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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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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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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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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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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生产状况介绍:标的公司于2007年10月开始商业运营,设计能力为17000吨/日,采用氧化沟处理工艺,处理水质要求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污水处理厂生产状况:(1)处理水量超出设计能力且进水流量不稳定:(2)进水水质差造成超标排放:(具体详见情况说明) 2、标的公司共有二期污水处理项目(已获得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人民政府批准的青浦区华新镇污水处理项目),第一期,基本完成;第二期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根据2012年3月29日标的公司股东会决议,转让方放弃继续投资二期项目,由另一股东单独增资建设二期项目,增资后,受让方出资810万元港币占标的公司45%股权将被稀释。目前增资工商登记手续尚未办理,该项增资工作须待第二期项目投资总额确定后办理工商登记。 3、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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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
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挂牌价格 | 811.80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原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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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标的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由股权转让后的新公司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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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需保证标的公司原有股东会、董事会所做的决议及对外已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包括但不限于2012年3月29日关于转让方放弃投资第二期项目的股东会决议。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43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按相关规定无息返还。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若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以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4.股权转让价款须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结算。若为境外企业受让须在获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批准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股权交易价款(等值外币)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且保证出让人收到的股权转让价款金额应等于产权交易合同中股权交易价格的人民币数值。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拟参与受让的,应在挂牌期间向联交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未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不再使用“城投”字号。 8.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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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单一境内外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登记受让意向时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不低于挂牌价的存款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得采用委托、信托和联合方式受让。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43.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城投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龙东大道1851号2楼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5%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其他部门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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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城投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25人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王立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3410000*18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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