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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玉洲拆船有限公司100%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上海   所属行业:   矿业
  挂牌日期:   2010-03-22 至 2010-04-13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企业类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注册资本200.000000 (万元)
注册时间1996-10-09
注册地点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玉洲村
法人代表张永光
股权构成
1
中海工业有限公司100%
经营范围拆解废旧钢船( 《江门市新会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有效期到2013年7月7日);船舶修理(不含渔船);船舶中介服务;钢结构件加工;拆船物资、钢材、废钢、有色金属、建筑材料、五金、机电产品销售。
账面总资产6.246704 (万元)
账面净资产219.332193 (万元)
评估总资产6.246704 (万元)
评估总负债116.850000 (万元)
评估净资产260.555000 (万元)
评估基准日2009-10-31
律师事务所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会计事务所江门市中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评估师事务所广州中天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国务院国资委
批准文号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近期财务或者经营状况年度审计报告:
2009年度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23.500000万元-13.020000万元-134.750000万元
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
315.580000万元480.000000万元-164.420000万元
审计机构江门市中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08年度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74.180000万元-58.230000万元-43.340000万元
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
502.270000万元531.940000万元-29.670000万元
企业财务报表年报:
报表日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2009-12-3123.501464万元-20.490290万元18.097307万元
报表类型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
月报468.422626万元480.000000万元-11.577374万元
总负债90.000000 (万元)
重要事项揭示1、企业现处停业状态,场地租赁合同已于2009年1月1日到期,根据企业与土地出租方的合同约定,租约期满后,地上不可拆移固定资产归出租方所有;可拆移设备大部分已损坏待报废。 2、玉洲拆船公司1999年至2007年申请并获得了国家环保局颁发的进口废钢船的许可证,但是2008年及2009年由于自身原因或现场检查未通过未能继续获得该许可证。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3、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尚欠中海工业菠萝庙船厂(出让人下属分公司)480万元债务。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中海工业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王女士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7号国际金融中心D座
  • 邮编:100032
  • 电话:13521111786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010)66570926
  • 邮件:chan-quan@163.com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对受让方的要求 1.意向受让人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人需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商业信誉,有足够的价款支 付能力; 3.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转让基本要求 1.意向受让人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指定帐户递交27 万元的保证金,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 人,则该保证金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如产生两家及以上符 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则挂牌期满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转 让方式产生受让人,该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最终确定为受 让人的,即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他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由交 易所全额无息返还。 2.意向受让人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人后的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 易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股权转让款(含已支付 的保证金)一次性支付至交易所指定帐户。 3.意向受让人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人后,须在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同时,代标的公司向出让人直接偿付480万元人民币债务。代偿的 480万元债务经出让人确认到帐后,交易所鉴证产权交易合同、出具 产权交易凭证。 4.为保护出让人和真实意向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出让人在此特别提 示,并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人举牌后资格已获确认并 缴纳了保证金,即为对此的承诺。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经 资格确认并缴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人的保证金将全部被扣除:(1) 意向受让人资格已获确认并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 的;(3)确定最终受让人后,最终受让人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出让 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或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因 为非出让人的原因,意向受让人未与出让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的;(4)出让、受让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如果由于非出 让人的原因,造成产权转让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无法完成,无法全 部、有效履行的;(5)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6)意向 受让人存在其他违反交易所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5.自交易基准日起至产权交割日止,其间标的公司产生的净资产增 减值由受让人按比例享有或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