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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上海鑫星食品有限公司4%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312SH1006285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上海   所属行业:   食品工业
  挂牌日期:   2012-07-30 至 2012-08-31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静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上海鑫星食品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曹安公路1615号617室
  法定代表人 陈泉来
  成立时间 1995-06-28
  注册资本 美元  400.000000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中型
  组织机构代码 63030051-8
  经营范围
预包装食品(不含熟食卤味:含冷冻冷藏),食用农产品(不含粮食,生猪产品等家畜产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日用品,纺织服装,金属配件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提供其他相关配套服务(以上涉及预包装食品的,仅限批发非实物方式)。(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职工人数 11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新加坡食品企业(私人)有限公司   96%
  2
  上海爱尔生儿童营养食品厂   4%
  主要财务指标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11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586.856414万元   74.378581万元   84.583194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440.384226万元   1108.153209万元   -667.768983万元
  审计机构   上海应明德会计师事务所
  2010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553.303554万元   140.210118万元   142.103587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424.424399万元   1007.610188万元   -583.185789万元
  审计机构   上海应明德会计师事务所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012-06-30   382.767679万元   -100.788243万元   -99.552943万元
  报表类型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月报   473.932281万元   1241.254207万元   -767.321926万元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上海上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
  核准(备案)日期 2012-06-10
  评估基准日 2011-12-31
  基准日审计机构 上海上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 上海广益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董事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流动资产
397.574698万元   409.936888万元  
  固定资产
32.520203万元   40.614200万元  
  资产总计
440.384226万元   460.840413万元  
  流动负债
432.117483万元   420.071839万元  
  长期负债
676.035726万元   675.995537万元  
  负债总计
1108.153209万元   1096.067376万元  
  净资产
-667.768983万元   -635.226963万元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25.409079万元  
  重要信息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本项目标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权交易合同需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意向受让方在提出受让申请前需要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必要的事先咨询,以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受让资格。
2.在同等条件下,标的公司老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3.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
4.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其他信息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70.0000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1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本项目涉及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采取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现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本次产权转让终结。
3.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含已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交易保证金或竞价保证金)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4.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5.受让人须承诺,受让股权后5年内,未经标的公司其他股东一致同意,不得再次转让本次受让的股权。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登记受让意向时须提供证明其受让能力的资信证明:资金资信证明。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
4.意向受让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推介意见      -------------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21.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爱尔生儿童营养食品厂
  注册地(住所) 上海静安区石门二路328号底楼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国有企业
  持有产(股)权比例 4%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4%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其他部门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上海爱尔生儿童营养食品厂
  • 企业规模:11人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王立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3410000*18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 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登记 受让意向时须提供证明其受让能力的资信证明:资金资信 证明。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 4.意向受让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