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彭浦液化空气有限公司40%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股权 |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电力工业 |
挂牌日期: | 2009-08-05 至 2009-12-05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股权构成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法国液化空气国际公司 60%
2 上海彭浦机器厂有限公司 40%
经营范围 生产气体、用户现场生产供应气体;销售自产产品;安装与配、用气有关设备,提供售后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人员情况 110人
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账面总资产 7988.323915(万元)
账面总负债 2477.457960(万元)
账面净资产 4963.780273(万元)
评估总资产 8435.479213(万元)
评估总负债 2314.079060(万元)
评估净资产 5560.588199(万元)
评估基准日 2008-10-31
评估师事务所 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 上海彭浦机器厂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 - 股东会议决议批复
标的企业审计数据
近期财务或者经营状况 年度审计报告: 企业财务报表年报:
年度2007年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利润 净利润
2961.663613万元 981.623945万元 376.728768万元
审计机构名称
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
转让基本要求
1.股权转让价款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若为境外企业须在获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批准之日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外汇管理机关递交标的股权转让付款申请,得到批准后将股权转让价款(等值外币)支付到出让人指定的“结汇账户”,且保证出让人收到的股权转让价款总额应等于产权交易合同中股权转让价格的人民币数值。
3.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完成日(即交割日),期间标的公司的经营性盈亏经审计后由出让人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4.受让人须同意:标的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中职工劳动合同处置实施细则》,有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前标的公司与员工所签署的劳动合同的义务;对因本次股权转让而与标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的员工,经本人申请,股权转让后标的公司应与该员工协商签订首期不少于三年(包括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受让人必须遵守现标的公司章程的各条款。
6.受让人须承诺做好受让后企业党、工、团等关系属受让人或属地管理的手续。
7.受让人应接受出让人与标的公司协定的搬迁期限:2009年12月31日(最迟在世博会前搬迁完毕)。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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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彭浦机器厂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上海彭浦机器厂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先生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5210386797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liangrui@netsun.com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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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让人应为单一的境内外企业法人: 2.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及财务状况,且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 支付能力。 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