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辛克试验机有限公司100%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5SH1008150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机械工业 |
挂牌日期: | 2015-11-05 至 2015-12-05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古北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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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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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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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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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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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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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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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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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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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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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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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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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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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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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在本次资产清查中发现长期呆滞、今后也不需用的存货(账面净值186.79万元),拟在审计评估基准日之后、股权交割日之前按标的企业流程审批后作变现处置,产生的损失纳入后续审计期间的损益,具体详见《股权转让方案》。 2、对老旧车辆、不需用的电子设备(账面净值18.26万元),在审计评估基准日之后、股权交割日之前,经相关鉴定后变现处置,该处置结果纳入后续审计期间损益,具体详见《股权转让方案》。 3、对行车等标的企业搬迁后无法带走的部分设备(账面净值202.45万元)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后进行核销,不纳入转让资产范围,该等资产物权归属于转让方。转让方授权委托上海电气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置业公司”)负责实物管理。因标的企业在搬离前需要继续使用,故已与置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维保责任等权利义务,具体详见《股权转让方案》。 4、本次股权转让的股权交割日定义为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所在月的最后一天。 5、本次股权转让后标的公司必须搬出永丰路35号生产经营场所。但为支持国有企业改制,作为过渡性安排,标的公司如需按现状承租,则租赁期(下称“过渡期”)从股权交割日的次日起最多不超过三年,到期须无条件搬离,转让方对标的公司(或受让方)没有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同时受让方应当向转让方支付搬迁履约保证金300万元,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或经转让方确认的“银行保函”。过渡期内标的公司只能从事与搬迁和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不得发生转租等其他行为。过渡期内租金给予优惠(每年租金50万元),在标的公司按期或提前完成搬迁的情况下,除了按协议约定全额返还搬迁履约保证金外,同时进一步给予租金方面的优惠:过渡期前十二个月期间内完成搬迁的,向标的公司返还该期间内实际已收租金的100%;过渡期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期间内内完成搬迁的,向标的公司返还该期间内实际已收租金的70%;过渡期第二十五个月至第三十六个月期间内完成搬迁的,向标的公司返还该期间内实际已收租金的50%。标的公司如逾期未搬离或发生与约定不符的行为,将采取法律手段分别追究标的公司、受让方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限期搬离;搬迁履约保证金归转让方所有(要求银行无条件履行保函义务);按照市场租金价格(每年229万元)追索过渡期内租金;按照市场租金价格的两倍收取逾期搬离期间场地房屋占用费,直至完成搬迁等,具体详见《股权转让方案》。 6、在股权挂牌前,标的公司的集体户口簿(共3人,户主张某某)移交电气物业管理。标的公司不得再迁入户口。 7、标的公司因非经营性行为(包括存货处置、职工补偿等)产生的损益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转让方承接。(详见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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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根据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关于转让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所持有上海辛克试验机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本次股权转让后上海辛克试验机有限公司必须搬离永丰路35号目前的经营场所,受让方须与总公司签订《搬迁保证合同》,并提供不低于300万元保证金,保证股权转让后的辛克公司自股权交割日的次日起的三年内全部搬出永丰路35号租赁场地。根据上述议案,本次评估时假设基准日后上海辛克试验机有限公司即搬离目前的经营场所,评估中未考虑设备基础、运杂、安装调试等费用。 因委估资产在原地按原状态转让,有关的拆卸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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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方须承诺同意标的公司第二届第二次职代会通过的《上海辛克试验机有限公司职工劳动关系处置的实施方案》,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标的公司接受现有全部职工(职工依法享有就业选择权),首期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一年,并且第一年薪酬福利待遇不低于标的公司现有的相应岗位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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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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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966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产权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受让方支付完剩余交易价款(即交易价款中除保证金以外的部分)后作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受让方支付完剩余交易价款(即交易价款中除保证金以外的部分)后作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为本次股权转让出具交易凭证后转付给出让方。 4.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期间,标的公司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转让方承接,但弥补的经营性亏损总额以股权的实际交易价格为限。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7.意向受让方选择在本次转让后租赁永丰路35号房屋场地的,须同意标的公司继续履行已签订的《租赁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前与转让方签订《搬迁保证合同》,且提供不低于300万元保证金(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或经转让方确认的银行保函)保证标的公司自股权交割日的次日起的三年内全部搬出永丰路35号租赁房屋场地。 8.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标的公司的过渡期届满后,即不再将溧阳路735号作为注册地。 9.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做好受让后标的公司党、工、团等组织关系隶属受让方或属地管理的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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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 2.受让方须财务状况良好、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在向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的同时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时点为本股权转让信息发布期内不低于挂牌转让价格的存款余额证明(若为多家银行开户需提供同一天的银行存款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不存在违法经营行为而遭受处罚的情况。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 5.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966.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四川中路110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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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 企业规模:122人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王立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2657272*18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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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 人。 2.受让方须财务状况良好、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在向交易 所递交受让申请书的同时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时点为本股权 转让信息发布期内不低于挂牌转让价格的存款余额证明 (若为多家银行开户需提供同一天的银行存款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不存在违法经营行为 而遭受处罚的情况。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 5.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