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住总集团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简况 |
资产公告信息 |
资产描述 |
周边商业形态还是以超市、烟酒百货、服饰、餐饮的社区生活型为主,商业等级不高,商业繁华度一般;周边以南码头新村、银河小区、胶南小区等居民小区为主,商务楼较少,办公聚集度较差;道路有浦东南路、世博大道、龙阳路,并有119路、177路、314路、454路、522路、576路等多条公交线路经过,道路通达度及交通便捷度较好。 |
不动产 |
名称 |
上海市南码头路218号底层商铺、沂南路35号夹层商铺、沂南路35号底层车库 |
地理位置 |
上海 |
权属性质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权证编号 |
沪房地浦字(2014)第067214号、沪房地浦字(2014)第066967号 |
规划用途 |
商业 |
目前用途 |
商场 |
土地面积 |
3626 平方米 |
建筑面积 |
2457.81 平方米 |
使用期限 |
2013-5-3至2053-2-20止、2013-5-4至2053-2-20止 |
配套设施 |
1)该房屋为一幢7层钢混结构综合楼,1995年竣工,大楼名称为“金谷商厦”,浅黄色涂料外墙,白色铝合金框架玻璃窗,大楼配备一部垂直电梯;且水、电、煤、通讯基础设施齐备;房产东临南码头路,西近雪野路,北近西三里桥路,南临沂南路,邻近上海世博园区。2)该商铺位于大厦底层东部靠南码头路,建筑面积为1198.20平方米,层高约为3.5米,两面临街,房型呈“U”字型,内墙及顶棚刷白色涂料,地面铺地砖。3)该夹层位于第一层与第三层之间,夹层层高约为2.8米,建筑面积为748.45平方米,地面铺玻化砖,白色涂料内墙,石棉矿板顶棚,现该房产空置。4)该车库位于大厦底层西部,目前主要为附近居民占用。 |
周边环境 |
周边商业形态还是以超市、烟酒百货、服饰、餐饮的社区生活型为主,商业等级不高,商业繁华度一般;周边以南码头新村、银河小区、胶南小区等居民小区为主,商务楼较少,办公聚集度较差;道路有浦东南路、世博大道、龙阳路,并有119路、177路、314路、454路、522路、576路等多条公交线路经过,道路通达度及交通便捷度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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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或他
项权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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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展示信息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间 |
展示地点 |
房屋所在地点 |
联系人信息 |
张曙贤 13901901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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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6-06-30 |
评估基准日 |
2016-03-31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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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8.280000万元 |
3806.148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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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依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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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
1、1、上海市南码头路218号底层商铺沪房地浦字(2014)第067214号,建筑面积1198.2㎡,估值价值3015.87万元,挂牌价3017.068万元;沂南路35号夹层沪房地浦字(2014)第066967号,建筑面积748.48㎡,估值价值565.08万元,挂牌价565.08万元;沂南路35号底层车库沪房地浦字(2014)第067214号,建筑面积511.16㎡,估值价值224万元,挂牌价224万元。
2、本标的成交价格高于挂牌价格的溢价部分由南码头路218号底层商铺和沂南路35号夹层按其各自挂牌价格同比例折算,沂南路35号底层车库仍按挂牌价格224万元计算。
3、南码头路218号底层商铺由承租人“陈丽伟承租,租期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2014年10月,该处物业产权转让至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目前,该物业被他人非法占用,现转让方(房屋权利人)已委托律师向非法占用方签发《律师函》,律师函的主要内容:贵方应于收到本律师函后七个工作日内搬离该房屋,向环境实业返还该房屋,并不得对该房屋进行任何装修及改造,确保房屋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及房屋交付时的结构原状【详见附件】。现转让方已起诉占用方,要求其立即搬离并腾空物业。2016年6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通知”,确认已经收到起诉材料,并将按规定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详见(2016)沪0115诉前调38397号】。
4、底层车库建筑面积511.16平方米,目前,被该栋大楼的业主无偿占用。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第十一、特别事项说明(七):沂南路35号夹层目前已产生了约2厘米的沉降裂缝,本次评估未考虑修复情况,以沉降现状进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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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并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8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接受本转让公告的全部内容并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网络报价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受让方应在报价完成的当日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受让方应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3.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采取网络竞价-多次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在《竞价结果通知书》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受让方应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4.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网络报价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的;C.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完成竞价登记手续或参与后续竞价活动的;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的;D.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标的资产均按交付时的现状在标的资产所在地进行交付,实际交付的标的资产现状以实地勘察结果为准。转让双方的交易税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新房地产权证出来之日,该资产(房屋)所有权归受让方所有。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递交了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项目标的可能存在的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7.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8.交易双方应相互配合,共同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若在办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或核税、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税务核税及房产交易中心政策限制的等因素,导致产权变更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9、本项目标的按交付时的现状交付。受让方取得本项目标的,视为接受标的现状以及项目标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办理权证变更手续、按约完成标的房屋的实物交接。转让方就项目标的所启动的法律程序,在房屋过户后,若受让方要求,转让方可继续以乙方名义继续直到案件终审。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案件的处理结果最终由法院的裁决,因此,无论裁判结果如何,受让方均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收项目标的。若转让方的诉请获得支持,受让方希望转让方继续配合申请执行的,转让方同意继续配合,但无论如何,转让方不再承担标的项目清退责任。
10.本项目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支付方式。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资产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到联交所制定账户。如受让方涉及银行贷款的,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银行贷款手续,按揭贷款部分由银行直接转入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变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受让方无法通过银行贷款的,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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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80.00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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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西谈家渡路69号1幢4楼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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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其他部门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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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重新挂牌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