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乐复房地产有限公司1%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6SH1008404 | 项目类别: | 厂房办公楼资产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挂牌日期: | 2016-05-23 至 2016-06-23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誉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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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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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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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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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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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董事会决议;其他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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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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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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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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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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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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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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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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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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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公司股东乐高有限公司不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2、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联交所递交受让申请。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3、如受让方为境内法人的,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于签订之日生效;如受让方为境外法人,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于取得上海市商务委批准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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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上海公信中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6年1月29日出具的“公信中南评报(2016)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作出如下特别事项说明:“(一)~(六)(略)。(七)上海乐复房地产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湖滨路168号企业天地三期房地产项目,已整体抵押给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取得1,500,000,000.00元银行贷款,贷款期限从2013年5月24日至2016年5月23日止,至本次评估基准日,贷款余额为1,021,670,425.05元。(八)湖滨路168号企业天地三期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权证尚在办理中,相关契税已缴纳。” | ||
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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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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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36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和付清交易价款余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并付清交易价款余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①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②本项目涉及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现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转让方同意的除外)。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股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标的公司颁发新的营业执照之后,经转让方申请,将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转让方银行账户。 5.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持有主体完成权利交接之日止,期间与产权交易标的相关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6.受让方须承诺同意,股权转让完成后,遵守标的企业章程及合资合同的所有条款之约束。 7.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 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 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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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财务状况良好、有信誉、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在登记受让意向时须提供证明其受让能力的资信证明:不低于挂牌价格的银行存款证明(多个银行账户的,其出具证明时间应为同一天)。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 5.除有法律、法规规定外,标的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受让资格不受上述“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36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复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黄浦区瑞金一路139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中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中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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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复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王立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2657272*18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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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财务状况良好、有信誉、有足够的支付能 力。在登记受让意向时须提供证明其受让能力的资信证 明:不低于挂牌价格的银行存款证明(多个银行账户的, 其出具证明时间应为同一天)。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 与交易。 5.除有法律、法规规定外,标的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 买权的受让资格不受上述“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