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项目名称搜索  按转让方名称搜索
生交所 > 上海 > 厂房办公楼资产
【项目名称】上海大众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部分资产(位于嘉定区于塘路999号7幢厂房及相关资产) (挂牌中)
  项目编号:   TR2016SH1000004   项目类别:   厂房办公楼资产
  所在地区:   上海   所属行业:   机械工业
  挂牌日期:   2016-03-16 至 2016-04-15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汽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物权转让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物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有他项权利,已获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有效文件。
3、我方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我方承诺本次物权交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交易规则实施。
4、我方所提交的《物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5、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8、我方承诺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9、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如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托会员和拍卖机构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标的简况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一、位于嘉定区于塘路999号7幢厂房:
1幢全幢3699.46M2钢结构1层工厂新建2011年竣工
2幢全幢4000.44M2钢结构1层工厂新建2011年竣工
3幢全幢4305.71M2钢结构1层工厂新建2011年竣工
4幢全幢5372.32M2钢结构1层工厂新建2011年竣工
5幢全幢13078.88M2钢结构1层工厂新建2011年竣工
6幢全幢360.27M2混合3层公寓新建2011年竣工
7幢1-6层11785.38M2钢混6层工厂新建2014年竣工
7幢地下一层466.94M2钢混6层工厂新建2014年竣工
二、构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及其他辅助设施
详见评估报告。
  不动产
  名称 位于嘉定区于塘路999号7幢厂房
  地理位置 上海
  权属性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权证编号 沪房地嘉字(2015)第008550号
  规划用途 工业用地
  目前用途 工业用地
  土地面积 71296.5 平方米
  建筑面积 43069.4 平方米
  权证面积 71296.5 平方米
  地下附属面积 466.94 平方米
  使用期限 2015-3-18至2058-12-31
  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 上海大众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拥有7幢厂房,其他拥有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和机器设备和电子设备,详细见评估报告。
  配套设施
齐全
  周边环境
良好
  设备资产
  设备机械
  名称 机器设备和电子设备
  所在地 中国[156] 上海市[310000] 市辖区[310100] 嘉定区[310114]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19
  主要功能用途 汽车装配流水线,辅助生产的设备等等,用于汽车装配
  现状分析 房屋及构筑物停用,其他辅助设施和机器设备和电子处在设备报废状态
  共有或他
  项权利情况
  共有情况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标的展示信息
  展示时间 挂牌期间
  展示地点 嘉定区于塘路999号
  联系人信息 金异军,电话:59560610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
  核准(备案)日期 2015-12-03
  评估基准日 2015-04-30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19577.140000万元   30106.210000万元-  
  估值依据类别
评估报告
  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多次付款
  多次付款要求 首付30%价款(含保证金),一年内付清全部余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90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本次产权转让终结。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支付方式。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30%价款(含保证金)足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一年内,将70%余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接日(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出让方承接。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标的房产、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机器设备和电子设备等资产按现状交付,价款支付完成,出让方与受让方进行资产转移和变更。
7.本转让标的包括的资产以评估报告清单为准,资产状态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不保证所有资产项的完整性及品质。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或对本次交易提出疑义,否则将视为违约。
  受让方资格条件
1.受让方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自然人。
2.接受联合受让方,并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受让方应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4.受让方须承诺在工商、税务、银行和司法等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9000.000000万元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重新挂牌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上海汽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物权部
  • 联系人:吴烈忆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2657272-149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受让方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 企业法人、自然人。 2.接受联合受让方,并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条件。 3.受让方应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具有良好商业 信用,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4.受让方须承诺在工商、税务、银行和司法等部门无违法 违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