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部)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简况 |
资产公告信息 |
资产描述 |
1、“港工拖1号”现在光船租赁给江阴澄港拖轮船务有限公司使用;《使用权证书》、《国籍证书》、《船检证书》上,经营人为江阴澄港拖轮船务有限公司;“港工拖1号”现在仅限于在江阴港港区作业。
2、“港工驳8号”于2015年1月1日强制报废。 |
交通运输设备 |
船舶 |
名称 |
港工起重2号等 |
船籍港 |
上海 |
总长、宽、型深 |
40.00米×20.02米×3.40米 |
总吨位 |
855 |
净吨位 |
256 |
船体材料 |
钢质 |
主机类别 |
无主机 |
推进器 |
无推进器 |
建成日期 |
1980-12-01 00:00:00.0 |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 |
自2012年09月10日起至2016年0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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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或他
项权利情况 |
共有情况 |
无 |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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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展示信息 |
展示时间 |
2015年12月3日起至转让成交日止。 |
展示地点 |
“港工起重2号”、“港工桩1号”、“港工驳8号”在上海市浚浦局路2号;“港工拖1号”在江阴市江阴澄港拖轮船务有限公司基地。 |
联系人信息 |
中建港务建设有限公司 工程管理部 王宗平 电话:25251756 手机:13816433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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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5-12-02 |
评估基准日 |
2014-12-31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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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570000万元 |
661.76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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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依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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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
本次转让的四艘船舶具体如下:1、港工起重2号,总长、宽、型深40.00米×20.02米×3.40米,总吨位855吨,船体材料钢质,建成日期1980-12-01,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自2012年09月10日起至2016年02月27日止;2、港工桩1号,总长、宽、型深42.40米×14.00米×3.20米,总吨位688吨,船体材料钢质,建成日期1983-06-01,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自2015年09月16日起至2020年09月15日止;3、港工拖1号,总长、宽、型深33.50米×9.60米×4.10米,总吨位290吨,船体材料钢质,建成日期1979-08-01,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04月07日止;4、港工驳8号,总长、宽、型深50.90米×8.80米×2.50米,总吨位268吨,船体材料钢质,建成日期1980-01-01,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自2013年05月15日起至2018年05月14日止.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中建港务建设有限公司(甲方)现在将“港工拖1号”光船租赁给江阴澄港拖轮船务有限公司(乙方)使用,双方签订了《光船租赁合同》;甲方已经按合同约定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港工拖1号”将挂牌出售,届时本合同将自然终止,双方均无责。
2、现在“港工拖1号”的《使用权证书》、《国籍证书》、《船检证书》上,所有人是中建港务建设有限公司;经营人是江阴澄港拖轮船务有限公司;“港工拖1号”现在仅限于在江阴港港区作业。
3、“港工驳8号”于2015年1月1日强制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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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多次付款 |
多次付款要求 |
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支付。受让方应当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总交易价款的50%(含前期支付的保证金)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其余价款应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为本次转让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12个月内付清,受让方须对剩余价款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首次付款日至分期付款日期间的利息。受让方逾期未按规定支付上述价款的,视为违约,并须承担违约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并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支付保证金1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支付。受让方应当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总交易价款的50%(含前期支付的保证金)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其余价款应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为本次转让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12个月内付清,受让方须对剩余价款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首次付款日至分期付款日期间的利息。受让方逾期未按规定支付上述价款的,视为违约,并须承担违约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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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00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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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建港务建设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丰和路1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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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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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重新挂牌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