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物权转让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法人等其他组织适用)
2、
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物权拥有完全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有他项权利,已获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有效文件。
3、
我方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我方承诺本次物权交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交易规则实施。(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情形适用)
4、
我方所提交的《物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5、
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6、
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
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8、
我方承诺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9、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如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托会员和拍卖机构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二、标的简况 |
资产公告信息 |
资产描述 |
上海市长宁区新渔东路272、276、280、282、286、290、294、298、300、306、310、312、320、324、326、328、336号等17套1层商铺及新渔东路348号2层、新渔东路350号1层等2套商铺,总计19套房产 |
不动产 |
名称 |
上海市长宁区新渔东路272号等17套商铺及新渔东路348号2层、新渔东路350号1层等2套商铺 |
地理位置 |
上海 |
权属性质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权证编号 |
沪房地长字(2009) 第003982号, 沪房地长字(2008)第009506号 |
规划用途 |
店铺 |
目前用途 |
店铺 |
建筑面积 |
2176.52 平方米 |
地下附属面积 |
1 平方米 |
使用期限 |
2003 年6月4日至2073年6 月3日 |
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 |
常规毛胚房标准,无装修 |
配套设施 |
无电梯 |
周边环境 |
四至:新渔东路-威宁路-水城路-天山星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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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或他
项权利情况 |
共有情况 |
转让标的初始登记在上海长宁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上海天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共有人 |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抵押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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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展示信息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信息 |
刘添 138189207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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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上海市长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5-05-29 |
评估基准日 |
2015-03-31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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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0.787816万元 |
14508.382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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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依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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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
1、本次挂牌转让的标的,分别记载在两张产权证上,产权证属初始登记性质(即“大产证”),其中:17套房产所在的产权证编号为沪房地长字(2009)第003982号,房产证记载:权利人为上海长宁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天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坐落:威宁路358弄29号201室等,在附记中写明:另有门牌号:新渔东路272、276、280、282、286、290、294、298、300、306、310、312、320、324、326、328、336号;另2套房产所在产权证编号为沪房地长字(2008)第009506号,房产证记载:权利人为上海长宁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天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坐落:威宁路296、298、302、306、308、310、316、318号、威宁路358弄3号101室、威宁路358弄地下车库,在附记中写明:另有门牌号:新渔东路348号、350号。 2、上海天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上海长宁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挂牌转让,两家公司签有联合转让协议,相关发票均由上海长宁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开具。 3、本次挂牌转让的标的中,新渔东路348号2层和新渔东路350号1层等2套商铺出租给上海新长宁装饰材料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到期日为2015年9月30日。本次挂牌前,转让方已向租户告知本次挂牌转让事宜。有关上述租户的清退或者租赁事宜由受让方处置。 4、本次挂牌转让标的中,新渔东路272号、276号、280号、282号、286号、290号、294号、298号、300号、306号、310号、312号、320号、324号、326号、328号、336号房屋均已出租,租赁合同期限最晚至2022年4月30日。转让方已向承租方告知本次挂牌转让事宜。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受让方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租赁合同。 5、转让标的目前物业管理公司为上海长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方应当按目前的物业管理合同和使用公约等物业使用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6、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完成《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签订及交接手续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上海长宁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向受让方出具全额发票。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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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4510.000000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多次付款 |
多次付款要求 |
受让方应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转让标的交易价款的30%(含前期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余下的70%交易价款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转让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的情况下,应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意向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交易保证金后即作为竞买人对其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最终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
2.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确定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产权交易合同》。
4.受让方应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转让标的交易价款的30%(含前期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余下的70%交易价款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转让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转让标的所涉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缴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其已缴纳到或者应当缴纳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3000万元保证金或者转让标的交易价款的30%(两者取其大),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该等款项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还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报价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产权交易合同》、《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的;(c)受让方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有效竞买文件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产权交易合同》、《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的;(d)受让方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7.本次挂牌转让标的,均以现状交付。
8.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全部转让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并完成转让标的交接手续。转让标的的房地产权证(即“小产证”)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将提供必要的申办材料。
9.与租赁有关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自受让方接收房屋之日起转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本项目不支持联合受让。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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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00.00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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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长宁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武定西路1371弄39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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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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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天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威宁路 363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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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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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重新挂牌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