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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上海市威海路755号15层整层办公用房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R2014SH1000351   项目类别:   厂房办公楼资产
  所在地区:   上海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挂牌日期:   2014-12-24 至 2015-01-05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1、本次物权转让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物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有他项权利,已获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有效文件。
3、我方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我方承诺本次物权交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交易规则实施。
4、我方所提交的《物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5、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8、我方承诺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9、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如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托会员和拍卖机构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标的简况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标的是现代化高级办公楼,为文汇报、新民晚报报业集团办公大楼,主要功能为综合性办公大厦。地下二层为设备用房和车库,首层和二层有部分共享空间,首层为进门大厅,设有服务台、接待处、咖啡座,必要的商务办公设施,二层为展示厅和各种大小不一规格高档的会议室,其中多媒体会议厅配备最先进的同声翻译系统,作为记者招待会、新闻发布会用。 四至:北临威海路,南近延安中路,西近陕西北路,东近茂名北路。周边公交:临近地铁2号线;公交49路104路24路48路71路925路。标的所属地块周边公共设施齐全,市政基础设完善,供电、供水、排水、供燃气、通讯等市政设施均能满足使用要求。
  不动产
  名称 上海市威海路755号15层整层办公用房
  地理位置 上海
  权属性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权证编号 沪房地静字(2012)第000690号
  规划用途 办公
  目前用途 办公
  土地面积 139.5 平方米
  建筑面积 1614.87 平方米
  权证面积 1614.87 平方米
  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 普通装修
  共有或他
  项权利情况
  共有情况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标的展示信息
  展示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来电预约。
  展示地点 威海路755号15层
  联系人信息 楼先生 62657272-397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4-10-29
  评估基准日 2014-08-31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3252.704500万元   3781.860000万元  
  估值依据类别
评估报告
  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4197.04713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本次资产转让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本项目以协议转让的方式确定受让方;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3.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为人民币1259万元整。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后,应在挂牌公告截止日前通过联交所登记受让意向,并同时交纳本项目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递交交易保证金后即获得竞买资格,并视作为对其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最终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受让方支付交易价款时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在竞买人递交竞买文件后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受让方支付交易价款时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4.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竞买人应当按照本公告所附的《网络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递交竞买文件,领取网络报价登录信息并参与网络竞价。
5.《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全额交易价款(含保证金)及交易手续费一次性支付到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6.本项目受让方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1%向联交所支付交易手续费。
7.本项目交易价款及交易手续费全额到账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共同前往上海市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事宜;同时交易双方应办理相应的权证变更手续。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8.本项目转让标的按现状交付,标的交付前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转让方承担(以房产钥匙交付为标志)。
9.9.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转让标的所涉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要求受让方根据实际损失给予补偿:(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报价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或《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c)受让方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或《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有效竞买文件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或《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d)受让方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或《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人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人须具备良好的银行信用、市场信用、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拥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人近三年无重大诉讼,经营行为无不良记录。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259.000000万元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上海市黄埔区南京东路720号702室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重新挂牌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物权部
  • 联系人:吴烈忆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2657272-149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人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 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人须具备良好的银行信用、市场信用、商业信 誉和社会信誉,拥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人近三年无重大诉讼,经营行为无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