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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上海淀山湖新城发展有限公司部分资产(青浦区支家路200弄1-40,42-47,202-222(双号),41号商铺)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R2014SH1000323   项目类别:   厂房办公楼资产
  所在地区:   上海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挂牌日期:   2014-11-26 至 2014-12-15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物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自然人适用)
本次物权转让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法人等其他组织适用)
2、 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物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有他项权利,已获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有效文件。
3、 我方不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不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情形适用)
我方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我方承诺本次物权交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交易规则实施。(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情形适用)
4、 我方所提交的《物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5、 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6、 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 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8、 我方承诺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9、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如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托会员和拍卖机构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标的简况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标的资产位于青浦区青浦镇支家路200弄,地处青浦老城区西侧,属青浦城区中心地段,是由一条石板道路和一个庭院组成的一个完全有别于周边建筑的具有古代江南风貌的仿明清建筑群,共有58个门牌号,分别为支家路200弄1—40号、41号、42—47号、202—222(双号),总的建筑面积3440.75平方米;整片建筑群中有5处过街楼,使各幢房屋之间相连相通成为一个整体;整片建筑群共有4个出入口。【沪房地青字(2013)第000273号】
2、房屋建成于2006年,除41号为单层砖木结构房屋(26.06㎡)、18号为砖木结构凉亭外,其余均为二层砖木结构房屋,房屋进深均在8.00米左右,层高在2.60米到2.80米左右。
3、该建筑群建成竣工后一直无人使用,部分屋面有漏雨现象,但出让人每年都对房屋进行一定的维修和保养。
  不动产
  名称 上海淀山湖新城发展有限公司部分资产
  地理位置 上海
  权属性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权证编号 沪房地青字(2013)第000273号
  规划用途 商业
  目前用途 闲置
  土地面积 3164 平方米
  建筑面积 3440.75 平方米
  权证面积 3164 平方米
  地下附属面积 0.1 平方米
  使用期限 至2045年10月19日止
  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 古代江南风貌的仿明清建筑群,2006年建成,为砖木结构,竣工后一直无人使用,部分屋面有漏雨现象。
  配套设施
水 电
  共有或他
  项权利情况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标的展示信息
  展示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展示地点 青浦区青浦镇支家路200弄
  联系人信息 18601686606 陆先生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上海市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备案)日期 2014-07-21
  评估基准日 2014-06-30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2393.120000万元   4128.900000万元  
  估值依据类别
评估报告
  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1、标的资产位于青浦区青浦镇支家路200弄,地处青浦老城区西侧,属青浦城区中心地段,是由一条石板道路和一个庭院组成的一个完全有别于周边建筑的具有古代江南风貌的仿明清建筑群,共有58个门牌号,分别为支家路200弄1—40号、41号、42—47号、202—222(双号),总的建筑面积3440.75平方米;整片建筑群中有5处过街楼,使各幢房屋之间相连相通成为一个整体;整片建筑群共有4个出入口。【沪房地青字(2013)第000273号】
2、房屋建成于2006年,除41号为单层砖木结构房屋(26.06㎡)、18号为砖木结构凉亭外,其余均为二层砖木结构房屋,房屋进深均在8.00米左右,层高在2.60米到2.80米左右。
3、该建筑群建成竣工后一直无人使用,部分屋面有漏雨现象,但出让人每年都对房屋进行一定的维修和保养。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3716.0100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应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意向受让资格后5个工作日内,按物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履约保证金外的物权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产权交易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
7.权证过户所涉及的税费手续费按规定各自承担。
8.该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拆除、改建或者重建。
  受让方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有经济支付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000.000000万元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淀山湖新城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青浦区华青南路777号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重新挂牌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上海淀山湖新城发展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物权部
  • 联系人:吴烈忆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2657272-149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 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有经济支付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