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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上海金波弹性元件有限公司75%股权及3,211,607.72元债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项目类别:   金融债权
  所在地区:   上海/宝山区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挂牌日期:   2009-06-12 至 2009-07-10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企业类型 国有绝对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50%以上)

所属行业 机械

注册资本 100.000000(万元)

注册时间 2000-02-24 法人代表 于锦

经营范围 生产、加工仪表弹性元件、组件及相关整机;各类金属机械加工、焊接、热处理及表面处理加工;仪器仪表、机电、模具领域内的科技咨询、技术开发、转让、服务 (以上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主营业务 生产、加工仪表弹性元件、组件及相关整机。

评估总资产947.707859 其中: 固定资产:165.905239 流动资产:781.572620 无形资产:0.230000(万元)
评估总负债596.448464(万元)
评估净资产351.259395(万元)
评估基准日2008-12-31
批准单位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批准文号沪电管理[2009] 21号
批复内容同意转让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金波弹性元件有限公司75%股权

近期财务或者经营状况
年 份营业收入主营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前一年度922.804910万元878.497198万元158.425247万元146.884842万元
前二年度829.779738万元818.546799万元59.462963万元40.295051万元
重要事项揭示      1、由于标的公司涉及生产军工类产品,请意向受让人在举牌前认真看一下出让人拟订的《告知书》(在其他需要披露内容中)。
      2、标的公司现位于上海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园泰路139号5-6号厂房系租赁,租赁期从2004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同等条件下老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告  知  书
      金波公司国有股权受让人:
      本公司持有上海金波弹性元件有限公司(简称金波公司)75%股权,现按上海市国资委相关规定实施挂牌交易。因金波公司目前承担着国家重点武器装备配套任务,为使企业股权变更后项目仍能不受影响顺利进行,需确保金波公司生产和业务安全、完整、有效运行,故要求国有股权的受让人对以下条件作出必要承诺并签署《军工产品生产、科研责任转移协议》:
      一、受让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身份并且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愿意履行保守国家秘密义务,并承担相应保密职责。
      二、为保障企业稳定运行,重大事项应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形成决议执行,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还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方可实施。要确保经营团队和职工队伍稳定,确保科研技术开发能力不受影响。
      三、依据国家对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金波公司章程进行合法经营,保障企业财产不受外来非法侵占和流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否则因此而出现企业波动和不稳定,影响到国家重点武器装备配套任务顺利进行,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如果获得国家拨入的重点武器装备配套项目资产,须愿意接受其对该资产的监督管理,并按科工财﹝2004﹞1349号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占有、使用资产的用途,除非征得拨入资产单位的书面同意。否则,如果重点武器装备配套任务因此受到影响,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如果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非主观因素或不可抗力因素而产生企业运行波动和不稳定风险时,应落实措施积极自救,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和主机厂所报告,以便于实施应急措施,保障项目所受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六、对于国家武器装备配套任务,在地方尚未落实对口管理部门之前,愿意接受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按原管理渠道管理,以保持国家武器装备配套任务信息畅通、工作不断,确保安全运行。
      
      告知人: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廖先生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7号国际金融中心D座
  • 邮编:100032
  • 电话:13910339339
  • 手机:13910339339
  • 传真:(010)66570926
  • 邮件:chan-quan@163.com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对受让方的要求 1、有良好商业信誉的境内独立法人或自然 人。 2、受让人为法人的须财务状况良好、有信誉、有足够的支付 能力。 3、受让人为自然人的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一定的 经济实力。 4、举牌前三年内无因重大违法、违纪经营而受到处罚的。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让基本要求 1.股权转让价款须于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 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由交易基准日至股权交割(付款之日)之日止,期间标的 公司的经营性盈亏由出让人按比例享有或承担。 3.受让人应于股权交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代标的公司偿还评 估报告中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润(应付股利)中其所欠 出让人及下 属企业的债权计人民币3,211,607.72元。 4.受让人须承诺同意标的公司二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 过的《金波公司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受让人须承诺标的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 同、劳务合同须继续履行;受让人须承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标 的公司对从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仪表弹性元件厂转到标的 公司工作并在职的员工,三年内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劳务)合同关 系。 5.受让人应承诺:必须确保标的公司所承担的国家重点项目 任务(军品)按要求及时完成,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关保 密信息,否 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受让人同意接受《告知书》内容,并须在签订产权交易合 同的同时,需与出让人签订《军工产品生产、科研责任转移协 议》,明确转移 的责任、保密条款、保持科研开发队伍、保证生产设备的 完善,保证生产人员队伍的稳定等条款。 7.受让人须承诺股权交割之日起, 30天内到标的公司所注册 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8.受让方须承诺做好受让后企业党、工、团等关系属受让方 或属地管理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