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华萃置业有限公司24%股权及转让方对上海华萃置业有限公司5637.55万元债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3SH1006907 | 项目类别: | 金融债权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3-08-21 至 2013-09-17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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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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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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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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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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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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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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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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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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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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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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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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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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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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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为上海华萃置业有限公司24%股权及转让方对上海华萃置业有限公司5637.55万元债权。其中:上海华萃置业有限公司24%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550.1万元,转让方对上海华萃置业有限公司5637.55万元债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637.55万元。 2、本项目公告期为意向受让方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举牌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3、截至2013年3月31日上海华萃置业有限公司应付转让方华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应付款明细如下(单位:元): 公司往来86,221,529.76 委托贷款本金280,930,000.00 委托贷款利息517,669.49 往来款300 合计367,669,499.25 本次转让方将上述“委托贷款本金”中的5637.55万元债权与上海华萃置业有限公司24%股权一并转让。 4、中国进出口银行通过转让方向上海华萃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专项贷款26000万元。若因情势变迁而令中国进出口银行尚未发放的专项贷款未能发放或不能足额发放,受让方需对项目公司资金缺口按股比承担融资责任,融资成本以转让方向项目公司提供的股东借款利率为准。 5、根据国六条规定: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要求,转让方于2012年8月20对银行出具了承诺书:“为支持漕宝路161、163号地块综合办公楼项目的建设,我司承诺,在结清贵行的相关贷款之前,不会以任何方式抽回漕宝路项目的自有资金(约1.74亿元人民币,占项目总投资40%)。”银行要求,本次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新进股东也须对上述事项进行承诺。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由于评估基准日项目为在建状态,项目处于主体结构封顶,工程总体形象进度约65%。,尚未进行面积测绘,最终可销售面积可能存在差异,具体以实际测绘为准。 2、项目地下一层的商务会所,使用面积在1,553.8平方米,但是否能办出产证尚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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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挂牌价格 | 8187.65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中国进出口银行通过转让方向上海华萃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专项贷款26000万元。若因情势变迁而令中国进出口银行尚未发放的专项贷款未能发放或不能足额发放,受让方需对项目公司资金缺口按股比承担融资责任,融资成本以转让方向项目公司提供的股东借款利率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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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456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3.信息发布期满,①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6.根据其他披露第5条的内容,意向受让方须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提交书面承诺:在受让股权后对银行出具不会以任何方式抽回漕宝路项目的1.74亿元自有资金的承诺函。 7.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入股项目公司后,本项目仍由转让方主导开发建设及经营。 8.意向受让方需要承诺成功受让股权后与华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上海华萃置业有限公司并同意新《章程》的内容,章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股东会是项目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就上述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项目公司设置董事会,共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转让方推荐2名,受让方推荐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1名,董事长由转让方推荐,副董事长由受让方推荐。董事长为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方为有效。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项目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2人,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各推荐1名。项目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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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五年以上的境内企业法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且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登记受让意向时须提供不低于挂牌底价的银行存款证明或银行资信证明。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5.意向受让方需连续三年盈利,注册资本不低于(含)5000万元,2012年底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需提供近三年的审计报告以审计报告为准)。 6.意向受让方应为房地产行业(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准)或有房地产投资经验的企业法人(提供投资案例) 7.考虑到项目公司建成后的日常管理,意向受让人需具有物业管理二级或以上资质。(以资质证书为准)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456.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华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四平路419号5楼-6楼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4%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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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华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王立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3410000*18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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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五年以上的境内企 业法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且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 方式参与交易。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登记 受让意向时须提供不低于挂牌底价的银行存款证明或银行 资信证明。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5.意向受让方需连续三年盈利,注册资本不低于(含) 5000万元,2012年底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需提供近三 年的审计报告以审计报告为准)。 6.意向受让方应为房地产行业(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 准)或有房地产投资经验的企业法人(提供投资案例) 7.考虑到项目公司建成后的日常管理,意向受让人需具有 物业管理二级或以上资质。(以资质证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