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彩虹广告装潢有限公司37%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6SH1008387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6-04-29 至 2016-05-29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致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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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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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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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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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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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海锐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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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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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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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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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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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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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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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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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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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公司其他股东不放弃本次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拟参与受让的,应在本项目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标的公司其他股东,被视为其放弃受让、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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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的主要内容: (七)彩虹广告于2000年为工作需要,在工行办理了商务卡,卡号:4580603480160135, 其支付了50000元押金,公司将其款项列在银行存款中。本次评估我们没有获取对账单,我们按账面值进行了列示,如将来不能收回应相应调整评估值。 (八)彩虹广告主要从事户外广告的发布,而户外广告的阵地来源于租赁,使用权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根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发布广告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市容环卫部门、规划、工商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发布广告,公司目前所拥有的一些炮台阵地的广告内容目前均未拿到市容环卫部门、规划、工商部门的批准文件,处于非正常发布状态,广告钢架也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年度检验。 据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沪府(2010)56号文发布的《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及《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的要求,彩虹广告所拥有的沪宁高速、沪杭高速、沪嘉高速沿线高立柱广告设置不符合规定要求,有重新规划调整的可能。由于以上原因,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本次评估没有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 (九)根据与上海兴路物业服务中心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公司的办公场地位于会文路50号永兴大楼第18楼,建筑面积280.81平方米。本次评估假设可以续租,没有考虑续租对评估值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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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现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7.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易完成日止,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8.意向受让人应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时作书面承诺:除非原股东书面同意,在本次受让完成后的三年内,受让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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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备广告行业综合服务类一级资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意向受让方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 5.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标的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受让资格不受上述“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 6.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东湖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新乐路167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7%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7%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市东湖(集团)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市东湖(集团)公司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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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东湖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6人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陆渊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2657272-329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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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备广告行业综合服务类一级资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意向受让方不得采用委托 或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 5.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标的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的受让资格不受上述“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 6.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