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茵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5SH1008166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5-11-11 至 2015-12-1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京华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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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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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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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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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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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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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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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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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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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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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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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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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据评估报告载: 1、上海茵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2015年11月4日由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2500万元。根据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董事会决议,其中98%为实物出资,2%为现金出资,于2035年12月31日前缴足,其中实物出资为位于赤峰路53号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地号:杨浦区四平街道184街坊15/3丘)。 2、截至评估基准日,上海茵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收资本2450万元,工商变更登记尚在办理中;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对上海茵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实物出资(赤峰路53号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在土地(地号:杨浦区四平街道184街坊15/3丘)),其产权过户手续尚在办理中,本次评估未考虑产权未过户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 3、用于出资的杨浦区四平街道184街坊15/3丘号地块,土地取得方式为划拨用地,按照双方约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由出资方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负责缴纳,截至评估基准日,土地出让金补缴手续尚在办理中,按照委托方特别约定,本次估价房地产权属状态设定为已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已过户后的完全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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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多次付款 | ||
多次付款要求 | 本项目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为产权标的成交价格的3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第二期价款(即成交价格的65%)在标的企业完成核心资产注入,交易双方办理标的企业工商变更手续前由受让方直接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第三期价款(即成交价格的5%)在转让方完成清租工作(最晚不超过2016年4月底),向受让方交付资产前(最晚不超过2016年4月底)由受让方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首期价款的同时需就第二期和第三期价款的支付向转让方出具银行保函。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根据杨浦区的相关规划要求,标的企业核心资产处于环同济产业经济带,该资产的经营须符合政府服务科技创新产业的规划要求,禁止从事餐饮、娱乐、酒店服务或相关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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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1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首期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规定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成为受让方。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应按照网络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 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本项目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为产权标的成交价格的3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第二期价款(即成交价格的65%)在标的企业完成核心资产注入,交易双方办理标的企业工商变更手续前由受让方直接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第三期价款(即成交价格的5%)在转让方完成清租工作(最晚不超过2016年4月底),向受让方交付资产前(最晚不超过2016年4月底)由受让方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首期价款的同时需就第二期和第三期价款的支付向转让方出具银行保函。 5.转让方负责标的核心资产注入的相关政府审批手续。如因政府规划或审批等因素导致核心资产无法注入标的企业的,本次交易自动终结,转让方将受让方已支付的首期交易价款无息退还受让方,同时配合受让方注销银行保函。 6.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转让方承接。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8.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一)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二)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多次报价中竞买人未按时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多次报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本项目终结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三)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四)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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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意向受让方登记受让意向的同时须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银行出具的时点为本项目转让信息发布期内的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存款证明(若为多家银行开户需提供同一天的银行存款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联合方式举牌受让和采取隐名委托方式参与举牌。 5.意向受让方目前无重大诉讼,经营行为无不良记录。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00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杨浦区安浦路655号一层 | ||
经济类型 | 其它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其他部门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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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陆渊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2657272-329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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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 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意向受让方登记受让意向的同时须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递交银行出具的时点为本项目转让信息发布期内的不低于 人民币1亿元的存款证明(若为多家银行开户需提供同一 天的银行存款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联合方式举牌受让和采取隐名委托 方式参与举牌。 5.意向受让方目前无重大诉讼,经营行为无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