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奥普生物医药有限公司5.2%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5SH1008056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5-09-16 至 2015-10-16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明华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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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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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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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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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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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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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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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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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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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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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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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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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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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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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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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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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审计及评估报告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详见审计及评估报告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截止评估基准日,上海奥普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支行的借款10,000,000.00元系由公司所拥有的浦东新区瑞庆路526号1幢、2幢房屋作为抵押。 2、上海奥普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在2014年底实施了公司分立,将原上海奥普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拥有的2幢办公楼,并出资1,700万元注册资本分立后,设立新的上海奥普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截至评估准日企业已经完成了45天债权人公示期,新上海奥普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和上海奥普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均已经工商设立完毕,目前过户的2幢办公楼正在等待当地税务所对本次分立出具免税证明后,向所在房地产交易中心递交过户办理手续,目前房屋所有人仍为上海奥普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所有,本次评估人员确认该分立事项成立,并且房屋最终可以完成过户手续。 3、上海奥普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在2013年10月22日与微量矩阵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对其进行投资,目前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金额4,787,450.23元,即为按照合同确认的价值,由于当时操办该事项的副总,目前已离职,故现在该企业暂时未有相关人员跟进该投资事项,因此目前无法获得任何相关资料,由于本次评估人员除投资协议外,未取得其他任何相关资料,故本次按照核实后的原始投资金额予以确认。 4、本次评估人员在收益现值法预测中,针对企业管理层提供未来5年的盈利预测,通过核实标的企业截至评估人员现场工作日企业已签订的2015年订单情况,对2015年企业预测的营业收入予以确认;对2016年及以后的营业收入增幅,评估人员通过查询同行业上市公司未来的平均预测增幅数据,与其比较后对其予以复核,但考虑到生物医药行业的未来的多变性,因此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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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详见审计及评估报告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下称上海联交所)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900万元到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和付清交易价款余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并付清交易价款余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为有效报价,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低于挂牌价格的报价无效。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收到转让方收据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额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受让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交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支付出让委托合同约定的受托经纪机构服务费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按照上海联交所通知(或产权转让公告)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服务费全额支付至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或放弃受让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产权交易价款、服务费全额支付至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或放弃受让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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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联合方式举牌受让。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90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浦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张江高科技园区春晓路350号南楼2层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6.7256%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2%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股东会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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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浦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陆渊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2657272-329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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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 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联合 方式举牌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