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太古飞机工程服务有限公司26%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2SH1006401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2-10-16 至 2012-10-3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珩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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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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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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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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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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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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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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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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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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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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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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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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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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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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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公司其他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2.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拟参与受让的,应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受让;如项目形成竞价,将采用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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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评估报告中牌照号为苏AJJ028的东风牌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为江苏民航客运代理有限公司,经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实际权利人为公司。详见评估报告书特别事项说明。 | ||
其他信息 |
追随出售权(详见《上海太古飞机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章程》。) 在禁售期内(即2011年12月19日至2016年12月18日),如中国法律要求甲方(即上海外航服务公司)履行国有产权转让要求,向甲方关联企业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公司股权(“要约股权”),则: (1)甲方须在向任何第三方购买者出售股权的强制性的竞价程序所要求的出让通知中设置如下出让条件:要求成功竞购甲方要约股权的第三方承诺一经乙方(即香港飞机工程有限公司)和/或丙方(即厦门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向甲方及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书(“追随通知”),其亦有义务以不低于通过有关产权交易中心的招标、拍卖、挂牌或其他有限制的竞价程序最终形成的成交价(“追随出售价”)以及其它适用的相同条件同时购买乙方和丙方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如果该第三方购买者不愿意同时以不低于追随出售价及其它相同条件购买乙方和丙方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则甲方不得将其拟转让的股权转让给该第三方购买者。 (2)如果成功竞购甲方要约股权的不是乙方或丙方而是非公司股东的第三方,乙方和/或丙方可以在要约股权的受让方通过国有产权竞价程序产生并确定(以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相关公告为准)后起七(7)日内发出追随通知。如果乙方或丙方未在上述规定的七(7)日期间内发出追随通知,其应视为已放弃其追随甲方出售股权的权利。 (3)如果甲方未能遵守以上义务,乙方或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资合同及本章程。 (4)当乙方和/或丙方行使追随出售权时,不受禁售期内其不得向各方以外的第三方出售股权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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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挂牌价格 | 627.30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是 具体为:标的公司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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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人应为标的企业提供技术及人员培训方面的协助,并帮助其获取其他囯外民航局的维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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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由本次产权交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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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88.19万元(或等值外币,以汇款当天中信银行上海分行的汇买价作为人民币的汇款汇率)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人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本项目涉及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采取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现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缴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4.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接日(即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5.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应在《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转让价款(扣除前期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188.19万元或等值外币)直接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指定银行账户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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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的主营业务必须为飞机维修或飞机工程。 2.意向受让方或者其关联企业必须拥有五年以上运作航线维修的经验。 3.意向受让方或者关联企业必须至少持有中国民航、香港民航及欧洲民航等维修资质或相关许可文件。 4.意向受让方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不得以联合体方式参与举牌,也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举牌。 5.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其近期银行存款数额应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举牌前20个工作日内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为准)。 6.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近年来无重大违法行为。 7.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88.19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外航服务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2楼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6%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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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外航服务公司
- 企业规模:20人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郑向青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2163410000-216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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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的主营业务必须为飞机维修或飞机工程。 2.意向受让方或者其关联企业必须拥有五年以上运作航线 维修的经验。 3.意向受让方或者关联企业必须至少持有中国民航、香港 民航及欧洲民航等维修资质或相关许可文件。 4.意向受让方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 不得以联合体方式参与举牌,也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 举牌。 5.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其近期银 行存款数额应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以举牌前20个工作日内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为准)。 6.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近年来无重大违法行为。 7.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