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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上海思乐得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25%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312SH1006144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上海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挂牌日期:   2012-05-10 至 2012-06-10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产权经纪部)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上海思乐得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外三灶
  法定代表人 王经昆
  成立时间 1991-08-30
  注册资本 美元  380.000000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经营规模 中型
  组织机构代码 60723728-2
  经营范围
生产真空类、非真空类全不锈钢保温容器、汽车用电加热保温杯及家庭日用不锈钢制品,销售自产产品;从事非配额许可证管理和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职工人数 428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   70%
  2
  香港上海华都投资有限公司   25%
  3
  上海思可得贸易有限公司   5%
  主要财务指标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10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6225.758827万元   1919.433051万元   1654.260648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0702.538986万元   4997.004818万元   5705.534168万元
  审计机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09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3278.351590万元   612.844599万元   531.217598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9425.055808万元   4842.564690万元   4582.491118万元
  审计机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012-02-29   4457.384560万元   110.892127万元   83.191595万元
  报表类型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月报   11045.839615万元   5386.204364万元   5659.635251万元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2-02-28
  评估基准日 2011-08-31
  基准日审计机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
  内部审议情况 董事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流动资产
8900.592197万元   8936.941612万元  
  长期投资
1466.000000万元   2205.300359万元  
  固定资产
1337.690450万元   1594.695154万元  
  无形资产
0.000000万元   82.950000万元  
  其它资产
172.125063万元   172.262613万元  
  资产总计
11876.407710万元   12992.149738万元  
  流动负债
6430.429759万元   6430.429759万元  
  负债总计
6430.429759万元   6430.429759万元  
  净资产
5445.977951万元   6561.719979万元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1640.429995万元  
  重要信息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2)、经评估机构分析、比较,标的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系选取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论。(3)、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拟参与受让的,应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受让;如项目形成竞价,将采用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1)、地号“东海农场2街坊5/2丘”的土地权证为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沪国用(农场)字第100008号),土地使用者虽为标的企业,而实际权利人为光明食品集团上海东海总公司(原名上海市东海农场)。
(2)、标的企业现生产场地系租赁使用,租赁协议为一年一签,出租方因临港建设的需要,已要求标的企业在2~3年内搬出现在的生产用地。
  其他信息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管理层(自然人)
姓名 所在单位 职务 现持有比例 拟受让比例 受让资金来源
张斌 上海思乐得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总经理 0%   25%   自有
  管理层(法人)
  是否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法人) 否    
  是否改变标的企业主营业务 否    
  是否对标的企业进行重大重组 否    
  备注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1640.4300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多次付款
  多次付款要求 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的30%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结算;受让方应在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直接向转让方所指定账户付清交易余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具体为:须承诺其直接或间接关联方的业务经营范围不与标的企业主营业务存有竞争关系,不会因受让而损害标的企业的合法利益。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具体为:股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股东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在通过资格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30%转让底价的保证金492.129万元交纳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协议成交,已交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已交的保证金按规定返还。
2.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3.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期间,标的企业所发生的经营性盈亏及风险由转让方享有或承担。
4.须承诺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赔偿金,不予退还:(1)若形成竞价,未能按竞价实施方案之规定参与竞价活动的。(2)竞价时,竞买各方对起始底价均未应价的。(3)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能按约定的要求签订交易合同或支付交易价款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受让方资格条件
1.具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用。
2.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492.129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香港上海华都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香港九龙佐敦伟晴街77号伟程商业大厦4楼401室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25%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25%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香港上海华都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王立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3410000*18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具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用。 2.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