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东方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股权 |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09-04-24 至 2009-12-3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经营范围剧院、音乐厅、餐饮的管理,预包装食品(不含熟食卤味、不含冷冻(冷藏)食品,有效期至2010.3.19)、乐器、鲜花、文化旅游用品的销售,音像制品(有效期至2009年6月30日止)、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的零售,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广告制作及利用自有媒体的发布,收费停车场,以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除经纪),物业管理,会展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转让基本要求受让方须承诺将产权转让价款在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出让方。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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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东方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 联系人:胡继雯 陈先生
- 地址:北京总部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3410000-230
- 手机:010-64082679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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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人应当具备 的基本条件 经相关批准机构审核,提出以下条件: 1、受让方应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 2、受让方应具备五年以上的剧院经营管理从业经验; 3、无重大违法行为,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状况和支付能力,最 近三年连续盈利;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近三年无重大诉讼风险,经营行为不 良记录; 5、受让方应该在剧院经营管理行业具备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丰 富的演出资源;同时具备在全国各地主要城市经营管理多家大中型 剧场的实力和资源,其经营管理的大中型剧场不少于六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