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民防出租汽车服务总公司100%产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2SH1006609 | 项目类别: | 行政(事业)资产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社会服务业 |
挂牌日期: | 2012-12-20 至 2013-01-15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财瑞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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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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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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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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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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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批复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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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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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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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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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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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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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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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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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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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 鉴于历史原因,上海民防出租汽车总公司徐汇分公司和上海民防出租汽车总公司浦东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资产所有人分别为所在区的民防办,故上述2家分公司不纳入此次产交范围。 2、 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5)沪二中经初字第223号),标的公司对外承担银行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的担保责任,故本次在其他应付款中计提100万元担保损失。待担保损失实际发生时:若实际金额少于该计提数,须将差额返还出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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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公司于1994年4月25日同银行签订了“不可撤销担保书”,为上海柯莱雅食品有限公司1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根据(1995)沪二中经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上海柯莱雅食品有限公司应归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故公司已在其它应付款科目计提100万的债务。本次评估按帐面值确定评估值,但未考虑此项负债所应承担的借款利息。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据评估报告载:1)上海民防出租汽车总公司徐汇分公司和上海民防出租汽车总公司浦东分公司与公司无资产隶属关系。根据沪地空总发(2011)40号,关于上海民防出租汽车服务总公司退出相关问题的请示,本次资产(股权)转让涉及的评估范围不包括浦东分公司和徐汇分公司。上海城建(集团)公司(沪城建司资(2012)12号)批复,原则上同意沪地空总发(2011)40号的相关方案。故本次评估不包括上述资产。 2)公司账面应收上海元源贸易中心等5家单位,合计金额为1,132,106.81元,账龄在6年以上,预计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公司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本次评估为零。 3)上海民防出租汽车服务总公司固定资产有账面原值为61,178.00元,净值为0元的长江电脑、打印机、奥克斯空调、春兰空调、开水机、YAMAHA功放音响等共计7台电子办公设备,年久失修,已无使用价值,且维修不经济,公司拟报废处理。本次评估按实际可回收价值确认为评估值。 4)公司目前的生产场所系向上海港口实业有限公司租赁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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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挂牌价格 | 1398.00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多次付款 | ||
多次付款要求 | 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支付。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为产权标的成交价格的5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其余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付清,且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首次付款日至分期付款日期间的利息。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依据经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的要求,妥善安置职工。具体详见标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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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5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419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按规定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受让方应同意,针对评估报告其他应付款中计提的100万元担保损失。待担保损失实际发生时:若实际金额少于该计提数,须将差额返还出让方。 4.在交易基准日至产权持有主体完成权利交接期间,与产权交易标的相关的盈利或亏损经审计后由出让方享有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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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经营状况良好,无行政处罚记录、无信用污点记录、货币资金不低于挂牌价,以体现充足的支付能力。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419.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市地下空间开发实业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虹桥路663号5楼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城建(集团)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城建(集团)公司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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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市地下空间开发实业总公司
- 企业规模:63人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王立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3410000*18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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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 人。 2.意向受让方经营状况良好,无行政处罚记录、无信用污 点记录、货币资金不低于挂牌价,以体现充足的支付能 力。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